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沙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郭某(已判刑),乘坐王某1驾驶的甘XXX**号白色宝骏牌小轿车,窜至秦安县郭嘉镇实施诈骗。

按照事先约定,王某充当陕西商人,在郭嘉镇街道搭讪被害人贠某,自称以一枚1800元的价格收购铜板(古钱币),这时被告人郭某上前谎称其亲戚有很多铜板(古钱币),让贠某与其一同收购,并将贠某领到沙某处。

沙某谎称自己拥有铜板(古钱币),一枚1000元。

郭某以共同收购、转手卖给陕西商人,将赚取的差价平分为由,取得贠某信任,骗取其21500元人民币。

郭某给贠某5枚铜板(古钱币)后借机离开现场,与王某、沙某乘坐王某1驾驶的车辆逃离秦安县郭嘉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沙某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提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哈尔滨诈骗罪律师杨昌盛 13836163761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