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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晚间银保监会通知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严控保险公司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在本办法发布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中,主要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认定、关联交易内控、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监管等多方面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全面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中还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进行了严格要求:

1、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2、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3、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4、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办法还规定,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保险业内人士赵润(化名)认为,这份文件从整体上来看仍属于偏中性的文件,整体定调是为了让险企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并禁止大规模利益输送。

另一方面,这份文件其实更多关注的是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后续的过程中,无论是传统保险还是互联网保险,都无法通过旗下或是关联的保险经济公司来分账。"赵润对财经网表示。

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经常会出现的关联企业保险等问题,赵润则认为并不会成为本次监管函的监管重点。

"具体要从规模来看,文件中明确指出,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而互联网保险本身体量还不足以达到这个水平。"赵润认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在记者会上明确表示,本次办法的发布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