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学校附近盗窃井盖,仅是盗窃罪吗,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王某和李某密谋盗窃路面井盖。一天晚上,王某和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中学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8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车,准备盗走贩卖。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二人当场被抓。经鉴定,被盗的8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1200元。

盗窃井盖如何定性,说法不一。

1、王某和李某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什么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2、王某和李某二人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王某和李某二人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下水道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用于道路交通上,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

盗窃下水道井盖的案件,到底应如何定性呢?

将下水道井盖被盗的案件界定为盗窃行为,运用惩处盗窃行为的规定来处罚下水道井盖盗窃者,这种处罚方式易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重新犯罪现象易发生。破坏交通设施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设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人不存在以上主观故意,所以二人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回到本案,王某和李某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某中学有几百名学生出行并且有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及时抓获王某和李某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井内造成伤亡的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本案而言,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王某和李某二人,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本期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小小的井盖关乎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本案中,盗窃地点位于学校附近,已经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很有可能会导致行人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偷井盖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所偷井盖的位置、地点有关,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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