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和被告曾是情人关系

原告称借给对方40万没还

但却拿不出借条

那法官最终是如何判定的呢?

原告王某称

他与被告张某在交往期间

张某的女儿买房

出于信任

他就直接把银行卡交给了张某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并将密码告诉了张某,也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款合同,张某直接从原告卡里刷了40万。

但是对于这笔钱

被告张某却有另一番说法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辩称原告此前曾多次向她借钱,加上利息计40万元,所以这40万是还款。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

而拿不出借条作为直接证据

不过

对于此类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理

最高院有着明确的规定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该案中

被告一直辩称40万元是还款

也就相当于

承认了从原告卡中刷走40万元的事实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辩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的借款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来源:南通新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