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和被告曾是情人关系
原告称借给对方40万没还
但却拿不出借条
那法官最终是如何判定的呢?
原告王某称
他与被告张某在交往期间
张某的女儿买房
出于信任
他就直接把银行卡交给了张某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并将密码告诉了张某,也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款合同,张某直接从原告卡里刷了40万。
但是对于这笔钱
被告张某却有另一番说法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辩称原告此前曾多次向她借钱,加上利息计40万元,所以这40万是还款。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
而拿不出借条作为直接证据
不过
对于此类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理
最高院有着明确的规定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该案中
被告一直辩称40万元是还款
也就相当于
承认了从原告卡中刷走40万元的事实
常蓉蓉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辩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的借款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来源:南通新闻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