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婴的现象历朝历代都有,所谓的溺婴,其实就是溺杀女婴、虐杀女婴。而溺婴、弃婴现象在清朝具有普遍性,它的普遍性体现在溺婴不仅仅发生在某些偏远地区,而是涵盖了许多重要的省份以及绝大部分地区。
例如:山西人民向来醇厚,民风朴实,但溺女婴的陋习依旧成了一种习惯。浙江的溺婴弃婴的现象十分严重,金华尤为盛行,温州及处州等地次之。广东“溺女之风,所在皆然”。湖南“风俗向有溺女陋习……牢不可破”。江西“皆以生女为嫌,每多溺弊”。
就一个保甲而言,福建“有一家连淹十余女者,有一村一岁中淹死至数十女者。”
溺婴的做法十分残忍,有人称其为“天下第一伤心事”。有的将刚出生的女婴直接丢掉河湖、池塘中淹死,有的用被子捂死,最普遍的做法是将女婴按入水盆中淹死。
由于溺婴表现得过于残忍,有些父母不忍心见到亲生骨肉在水里挣扎啼哭,从清中后期起,一些地方的民众开始在乡间的田野修建小塔,将想要溺杀的女婴放在里面,任其自生自灭,希望借此求得心灵的慰藉。
后来人们纷纷效仿,“婴儿塔”的修建数量慢慢增加。因为夭折太早的孩子,其灵魂还没有完全发育,所以当时的人们认为没有必要浪费棺材来埋葬他们。再后来,这些“弃婴”以每个40文钱的价格交给专门的苦力送到婴儿塔,负责守卫婴儿塔的人,每隔三天就会焚烧一次婴儿塔的尸体。
图:“福州婴儿塔”
清朝溺婴、弃婴现象的出现,原因跟当时人口大量增加,粮食不够有关。但最直接的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古时候女子的社会地位十分卑微,因此当家境不好却诞下女婴时,溺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当诞下男婴时,为了传承香火,即便家里的经济条件再差,也一定要把男婴留下。
而从顺治开始,就颁布了禁“溺女恶俗”的条例,乾隆时期更是对弃溺女婴定罪,之后各个统治者都颁发了禁令,民间各地也经常看到有关禁止溺婴的告示。但因为“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所以清廷的法令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
总之,清朝溺婴、弃婴的陋习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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