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使得吉利汽车和威马汽车双双陷入舆论旋涡之中。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公开资料显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吉利汽车研究院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造车新势力威马汽车的四家公司,包括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威马汽车制造温州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而这一知识产权纠纷案在2018年就已经提交,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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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将在上海高院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此次吉利“状告”威马,是传统主机厂与新造车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是中国自主车企发起的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以及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纠纷最高索赔金额的诉讼案。

吉利表示:一切以法律判决为准,我们不做额外评论。

威马表示: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对赢得这场诉讼非常有信心。威马汽车始终坚信正向研发、自主开发,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截至2019年6月,威马汽车在设计、技术等领域的专利数量已达1076项。

近年来,在汽车行业激烈竞争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车企逐渐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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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却像捷豹路虎起诉陆风、长城起诉菲亚特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之外,也有像小鹏汽车工程师涉嫌盗窃机密数据库信息的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核心客户信息、商家销售情况、员工薪酬等,这些没有被公开的数据均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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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调查取证的周期一般比较漫长,吉利首先要证明其对涉案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方有机会接触到涉案的商业秘密且负有保密业务。其次就是进行相应的商业秘密技术比对,看是否成立;对于秘密点的比对,可能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仅2013-2017年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败诉率高达63.19%,部分胜诉的案件占27.54%,全部胜诉仅9.27%。

资料显示,浙江新和成诉福抗药业、海欣药业、俞科一案,是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2万元合理费用,远远低于吉利此次诉求的21亿元天价索赔金额。

品牌就是力量!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因为一旦被侵犯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企业激烈竞争中,核心员工跳槽,被挖角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对于一些专利以及商业秘密要更加注重防范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