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在编教师辞职,学校依约索赔百万违约金
日前,北京市某小学一在编女教师与就职学校发生辞职纠纷。拟辞职老师两年前入职某小学,成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并签订约定期限为十年的劳动合同,办理北京户口。工作两年多来,这位老师感觉在北京工作生活的压力太大,就职的小学与心理预期相去甚远,产生辞职回家乡发展的想法。
然而,当她正式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学校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这位老师赔偿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未满工作年限提出离职,违约金按照年薪乘以未履行年限加上5万元的公式计算”,以此计算出的离职违约金将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这名女老师为此而纠结,已经失眠一个月多时间,万般无奈之下,选择向《工人日报》记者求助。于是,也就有了“小学在编老师辞职,学校要求索赔100违约金”的相关报道。
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或已涉嫌违法
根据事业单位全员合同聘用制相关规定,教师应当与就读的学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北京这位拟辞职女老师的情况看,所在小学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还约定了十年的合同期限,总体上比较正规。
但是,在挖挖机看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三条涉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与纠纷关系不大,不在此赘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按照北京这位女老师所说的:“我工作10年也挣不到100万元,学校也没有为我负担过相应的培训费,所以学校给出的违约金高得离谱。”不难看出,学校与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挖挖机观点
尊重契约精神。老师与学校之间,基于教育工作需要,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无论是学校还是老师,都应当养成高度的契约精神,诚实信用,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即便是单方面违反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北京这位女老师单方面提出辞职,理应依照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这就是契约精神的表现。教师为人师表,理应做好表率。
平等协商解决。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职教师的人员增减、调配往往在假期进行。所以,即便老师是出于个人原因需要辞职,也请提前告知学校,以便学校对相关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当老师与学校就辞职事项意见相左的时候,要平等地、合情合理地协商解决,比如赔偿金的问题。北京这所小学要求的赔偿金一眼就能看出来是显实公平,如果强行要求,只会人为增加诉讼负累,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商议解决,才是最佳途径。
依法维护权益。当然,如果这位小学老师就辞职赔偿金数额,与所在学校不能达到一致意见,那么就只能通过法律维树状这路可走。这里要分两步走:先是请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根据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结论进行解决;如果一双或者双方对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结果不认可,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律进行公正裁决。特别提醒的是,发生劳动人事纠纷,调解仲裁是必经程序,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综上,挖挖机认为,辞职是老师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辞职,依法享有法律的保护。北京的这所小学应当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就赔偿违约金的数额问题,组织拟辞职女老师平等协商,才是正途。否则,只能是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给审判机关徒增工作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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