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江浙赣地区的宗族乡约化
常建华
摘要:明代是大力推行乡约的时期,江浙赣地区在推行乡约的过程中与宗族结合,发生了宗族乡约化。宗族内部因引进乡约而宣讲圣谕、设立族约、制定族规,推动宗族建设并组织化。宗族自治性加强,也促进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作用。宗族乡约化的历史原因,是宋儒重建宗族与在乡里移风易俗社会主张的成功实践。明代宗族因乡约化而组织化,给予基层社会以深刻影响。
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化,关键是明代宗族乡约化造成的。我已经研究了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问题,兹继续探讨明代江浙赣地区的宗族乡约化。明代文献表明,该地区宗族乡约化现象比较突出,学术界还没有从宗族乡约化的角度对该地区的研究,因此写就此文。
一 宗族乡约化的尝试
明代前期,有的地方官尝试推行乡约,遇到如何在宗族中进行的问题。地方官通过在宗族中实行乡约,使宗族组织化。浙江永嘉县以及温州府的事例较早,苏州府长洲人文林曾先后于成化、弘治年间任永嘉知县和温州知府,任上推广乡约,并尝试用乡约管理宗族, 制定族范和设立族长。文林的《族范序》说:
成化甲午予知永嘉,永嘉士民力田乐教化,不习商贾游说。厥令匪明德曷为作新,爰命立乡约于城邑,冀贤者由于道以为民望。未几去任,余廿载,乃弘治戊午复守温。向在约者尚循循不舍,因檄下诸邑咸为约,用协于道。然而大家豪族,险决万山,安能月诣邑中为约;又族之大者聚不下千人,足自为约。夫何犷不闻教,质不闻礼,或衅孽之生至有相戕如路人者,又安能如近者之易为约哉!不能约则所以健词讼繁刑,玩法逋赋,罔不繇是。是故立族范所以一而归之礼焉。先儒谓宗子法立,天下易治,范之有族长,虽不专主宗子,然不出外姓,因其本源为联属之,用笃恩礼,盖亦由宗子法而以义起之也。夫乡约所以秩德,族范所以敦礼,秩德则风俗可醇,敦礼则法守鲜败。人邑而闻约,归族而守范,远近将同,途贤不肖当有间矣。吾民其勉之哉!岁在戊午中秋,知温州府事长洲文林书。
永嘉从成化十年(甲午,1474年) 到弘治十一年 (戊午,1498年) 二十多年一直存有乡约,弘治十一年文林又在温州全府推行乡约。针对大族人多的情况,文林要求宗族各自为约,从该序看,统一设立《族范》,约束族人。该《族范》当同乡约类似,由此也可以推测文中所说“由宗子法而以义起之”族长,借助乡约设立约正、副的形式而产生。换言之,文林在温州推行乡约的实践,导致当地宗族制定族规、设立族长,即宗族组织化。另据文林《保障生民帖文》记载:“只今大户已设《族范》送守”,证明的确为大族统一设立《族范》。
文林还在市镇乡村设立保甲与乡约结合的组织。《保障生民帖文》记载了具体方法:“委各乡能干耆民或有行止义官前去,会同各该粮里老,不分城市乡村、官民军灶,但团聚一处,居制止相连者,每十一户或十户,置小圆牌一面,编作一甲,内举优者一人为首。每百户选佥家道殷实可为乡里表率者一人立为耆老,如无,原报耆民领之,称为一保。一里有二百户者,设立二人,每保选持铎老人一名,巡历告报,每十户之内,善恶俱要互相劝戒,患难俱要互相救恤。”下列七条具体规定,第5条说:“每乡每保各置木铎一个,就令耆民照依太祖高皇帝旧制,于本保内选年老或残疾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巡行本保,依旨直言叫劝,如保内有干犯条约者,亦许告报耆老呈官,如审不实,痛责革换。”由此可见,文林以保甲形式行乡约教化,实际上所行乃太祖里甲老人的旧制。
至于文林的乡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保障生民帖文》第2条说“特设耆老、耆民专为保民止讼”。前引《族范序》也说:“不能约则所以健词讼繁刑,玩法逋赋,罔不繇是。”另外, 文林在《 温州府约束词讼榜文》2记载,他采取《教民榜文》中的里甲老人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词讼问题。所以文林的乡约是针对健讼而行。
文林的乡约实践也受到了宋儒乡约思想和复兴宗法主张的影响。成化时文林为永嘉令,曾刻朱熹《增损吕氏乡约》,“付邑诸父老,俾行之”。弘治时他任温州知府,再次刊刻,并附录《教民榜》、《白鹿洞规》、《古灵先生劝谕》、《温公居家杂仪》。文林《族范序》中“先德谓宗子法立,天下易治”的说法,出自北宋的张载,可见宋儒张载、吕大均、司马光、朱熹等人维护乡族社会秩序的主张以及朱元璋《教民榜》的要求,是文林的乡约实践的理论资源与政策依据。
二 宗族乡约化的全面展开
嘉靖时期明朝大规模推行乡约制度后,宗族乡约化在很多地方均有发生,而且程度加深,宗族乡约化全面展开。上述成化、弘治时期浙江永嘉及温州典型的宗族乡约化事例,在明代前期是不多的。然而嘉靖以后,我们在江浙赣地区发现了不少类似的事例。
(一) 浙江宗族乡约化的事例
浙江是明代乡约与宗族结合明显的省份。前面所说的永嘉,嘉靖时还存在着宗族乡约化的事例。永嘉王氏在明代出了不少官员,是当地望族。宋乾道间由台州黄岩迁至永嘉,七世王钲官至明朝通政司右通政,有子澈、激、沛。王激,官至南京国子祭酒兼经筵讲官。王澈 (1473一1551),字子明,号东崖,与弟王激于嘉靖二年同举进士,曾官湖广布政使司右参议,广东按察使司副使。王澈有子叔果、叔杲。王澈晚年热心宗族事务,嘉靖二十二年 (1543年) 在祖墓之侧建成“王氏宗祠”,祭祀始祖。“且著族约,立约正、司讼、司纠,察举淑慝,有不率者遵族约以听于祠,一不闻于有司。其诸义田、义塾、家礼、户役,咸条理曲当,刻示族人, 俾知遵守。”其宗族组织化不仅有活动场所“宗祠”,还有规章“族约”、族长“约正”以及其他管理者。宗族活动规模也可观:“岁时享祀,惟丰惟恪,每岁立春祭毕,则大会族众,欢以酒食,申以训词,衣冠来集者几千人”。王澈建立的族约是把乡约推行到本族,行使对族人的管理。王澈使宗族组织化的工作是在其子的帮助下完成的,王叔果官至宪副,万历时李维祯说,王澈建宗祠、辑世谱,王叔果“佐其荚,因著《王氏宗约》,施行至今”。此《王氏宗约》当即前文所说的“族约”。他还说王叔果在嘉靖时期“杜门不交外事,遍治其家祠、先陇,族有争,听于宗,不烦有司。设义塾训群子弟,置田以给孤嫠若贫不能葬者,旁逮姻邻。”这进一步证明王氏宗族的组织化和对族人的管理。就王氏而言,嘉靖年间是制定族规实行多种宗族制度因而组织化的时期,其实现与乡约制度的推行有直接关系。
严州府淳安县洪氏在乡约制度的指导下,制定《宗约》选举约正副,宗族组织化。据明代《遂安洪氏家谱》记载,淳安洪氏是绍公在东晋元兴年间由丹阳迁徙到遂安水莲村的,其子纂公又于南朝刘宋元嘉中迁徙到淳安东乡厌村。该谱收录了洪氏在万历年间政府推行乡约时制定的《宗约》,十分珍贵。《宗约》实际上包括属于家规的宗约和属于祠堂节仪的宗仪即《祭仪》两部分构成。《宗约》开头说:“我族众生齿既繁,生理宜讲,见蒙上司颁行乡约宗礼,其于律身闲家之道,谆谆详矣。然宗祠之中,一以尊祖睦族,一以贻谋后昆,使无宗教以约之于礼仪之中,欲子孙之贤且才也得乎!乃推圣谕六言之意,详著科条, 开列于左。”下面是有关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务学、勤俭、择业、息争、存谱、修谱10条规约,结尾部分说:“前此数条,皆切近精实之理,人之所易知而易行者,特著为宗约家规,以示永久,子姓其勉承之毋怠。如有不肖,背违宗约,傲慢弗循,彝伦攸致,率意妄为,此则名教中之罪人也。不惟宗祠之所不容,亦王法之所不赦者矣。凡我宗族百世子孙,各相旃免。”要求族人遵守宗约家规。《宗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冠婚丧祭人生仪礼方面,即第l-4条。按照官府颁布的《四礼图》要求族人,是为密切配合官府的行动。二是职业行为方面, 即第5-7条。首先希望族人业儒者向学,再次希望族人务农者勤俭,又次不能业儒、务农者可为工商,不能为工商者学习医卜等术。三是族中诉讼方面, 即第8条。这一条非常重要, 反映了宗族司法问题以及宗族和乡约的关系。主要内容是:“有产段不明,许赴宗约堂,投鸣约正副,会同家族长,三面辨明曲直,即与处分。切不可以少凌长,以卑逾尊,以富欺贫,不轻犯于有司矣。谚云:便宜不落外方。识理者闻言即悟,何必汲汲意周徼幸,而率意以妄为耶。如有违约,动因小节,不顾名义得罪长上,恃已骄傲凌辱宗族,结党成群败坏风气者,会众鸣鼓,拘赴家庙重治之、罚之,强顽不服者,送官惩治,决不姑息,为恶不悛者,永不许入祠。”可见该族设立“宗约堂”,为约正副的负责词讼之所,所以族人有田土争执之事可先向它投诉,由约正副会同家族长处理。而对于行为不轨的族人,则要在家庙重治、惩罚,并将不服者送官惩治。也就是说,族里有两套管理系统,一套为以宗约堂为标志的乡约系统,处理一般田土争执,另一套是以家庙为标志的族权系统,处理破坏伦理的重要事端。我们看到乡约已深入宗族,但并未与族权合二为一。四是谱牒方面, 即第9、10条, 讲珍藏和续修族谱之事。这10条是根据官府的“乡约家礼”制定的“宗约家规”。
接着以上引文的是《祭仪》小序,下分祭产、祭器、祭品以及祭礼读祝与食余5条。洪氏宗族分派较多, 《祭仪》的小序说“各建之宗祠, 彰之宗约”,可见均纳入乡约体系而组织化。祭产条还说:“每岁十月望日,请家长、约正副四人到仓盘验勤惰,以别公私。”约正副也参与宗祠经济的管理。最后一条中有族长可以训斥祭祖懈怠者以及有故而出者应告知各房长的记载,说明祭祖是族长、房长负责的重要事务。《宗约》中单列《祭仪》,可见祭祖仪式的重要性。祭祖仪式庄严肃穆,反映出祖先崇拜的宗教性。祭毕的食余,也已仪式化,强调的是族内长幼尊卑的秩序。
祝文中上祝的时间被格式化为万历,说明该《宗约》于万历年间制定。《宗约》的主旨是《圣谕六言》的思想,内容根据官府乡约宗礼确定。官府颁布乡约宗礼,显然要把宗族纳入乡约。以官府推行乡约为契机,洪氏在族内建立了乡约系统。
绍兴府余姚江南徐氏借鉴乡约制度制定族规,并使宗族组织化。《余姚江南徐氏宗谱》卷5载有宗范22条、谕族四说、谕族文这些宗族规范。在文前冠以《宗范谕族劝族小叙》,介绍了制定徐氏族规的情形,指出徐氏有旧规,在“风移俗换,人心不古”的社会现实面前,重新制定族规,并作为朱熹《家礼》的实践。《宗范》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宗族组织的规章,徐氏设立族长、宗子、家相、房长,规定了房长与族长、宗子、家相两级管理的制度。《宗范》吸收了圣谕六言,严厉维护孝弟之道,对违反者杖责或送官惩治。孝道方面, 第6条规定:“伏睹太祖圣谕:‘孝顺父母, 尊敬长上。’务要子供子职,及时孝养,毋遗风木之悔。至如伯世,去父母特一间耳,凡言动交接,俱宜循礼,毋得简亵侮慢,以乖长幼之节。怙终故犯者,轻则楚, 重则呈官究罪。”《宗范》也吸收了《家礼》的主张。第19条要求埋葬从《家礼》。第22条的每季孟月读族规家法说:“族长于每季孟月之旦,笃率各家长率子弟谒祖,令年壮子弟宣《谕族文》一遍、《宗范》二十二条。如有犯教令者,各书其过于副谱之上,然后量其犯之大小,而示罚焉。”其形式类似乡约制度。《谕族文》制定于万历二十八年 (庚子, 1600年) ,其内容除了开头部分的一般性伦理道德要求外,其余都是戒条,具有强制性。文中有“患难相恤”等吕氏乡约之语,还有“苟违斯约”的说法,表明该文是宗族借鉴乡约制度的产物。
(二) 江苏宗族乡约化的事例
江苏镇江府丹阳县姜氏万历前十年在族内尝试乡约的事例, 突出地反映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关系。姜宝 (1514-1593) ,字廷善,号风阿,丹阳人。嘉靖卅二年 (1553) 进士,累官南京礼部尚书致仕,卒于万历二十一年。他在《丹阳县乡约序》说:“邑父母紫亭甘公,自徽郡之黟县以才优调我丹阳,携所尝行乡约,首先圣谕六条,继以王三原公所为训释,又继以我丹阳风土习俗所宜,公为增损四十六款,欲以行于境内,而属予序之。予惟士夫者民之倡,而士夫家尤民间所视为从违也。公于是访举邑士仕而归及诸生中有志行、不复为举子业、系乡人所向者,间相与为约正副,众未喻公意,或不乐于从也。公又以问于予,予曰:‘是当在子,予族众六七百人,公既许自为约,行诸家祠中,服行公之训,请先自予家始。予有家规在祠,方仗官法行于我有众,服行公之训, 请先自予始可乎?’公曰‘可以’。”丹阳知县甘氏所行乡约的内容是宣讲圣谕六条与针对当地移风易俗之事,推行之初不太顺利,不少士绅不愿充当约正副。不过姜宝却积极响应,愿以本族做起,姜氏宗族有祠堂并制定家规,姜宝希望仰仗官法推行家规,以治理族人。姜宝的主张得到知县首肯。知县与姜宝可以说是一拍即合,知县依靠乡绅推行乡约,将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深入基层社会,而地方乡绅为领袖的宗族借助乡约官法推行族法,使自己的管理合法化。乡约的实行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契机,特别是推动了族规的建设和宗族组织化。
姜宝的实践取得成功,于是写作《议行乡约以转移风俗》,向继任地方官建议继续推行乡约法,并且将之与保甲法结合起来,从中也可看到姜宝在其宗族实行的情形,补充前述。姜宝开篇指出:“乡约之行于民间,风俗甚有益,其与保甲法相兼行者,则善俗而弭盗,于民间尤更有益者也。第在长民者实意行,又能选择约正副、保甲长得其人,斯善矣。往见尹莘父母曾行此,未兼保甲也。而约正副未尽得人,凭信一二人名实不相副者主兹事,而约正以狡而奸者厕其间,甚至委以剖决词讼,查勘事情,清理课税,而往往为所欺,是以徒为文具,而未见有实效。甘紫亭父母相继欲行此,谋于予,予告以实意行,请自于家奉法始,说具予所作《乡约序》中,而亦未兼保甲也。兼行保甲法及予宗自为约,不令他姓人得参与有所妨,推予自请于公,公特许可尝行之,而似有效矣。公丁艰去,他约皆停寝,而独予家请于府,改乡约为宗约,以宗约行,又以保甲法相兼行,冀垂诸久远而不废。”接着他指出不能因噎废食,应该继续实行乡约与保甲,并就具体职责和方法提出建议。最后希望“推广甘公德意,由予一家遍推于家家,由一时行之于时时.将化行俗美,盗息民安,刁讼不严而渐少,逋负不严而易完,无论民间受益,即官长不烦心力可卧而待治矣。予著为此议,望后来贤令君以二法相兼行,务以实心求实益,庶民为良民,贤令君亦为良大夫矣。是为议。”可见在甘知县之前,尹知县就曾实行乡约,但因选择约正副不当未见实效。检光绪《重修丹阳县志》卷16《名宦》明代部分姓尹和姓甘的知县分别只有一人,而且在任时间与姜宝进行乡族建设的时间相符。其中尹良任,字志伊,湖广汉川人,隆庆五年进士,万历元年任知县;甘士价,字维藩,江西信丰人,进士,万历九年任知县。也就是说,万年初丹阳尹知县推行乡约姜宝在族内就已实行,万历九年丹阳甘知县再行乡约,姜宝更将族中乡约与保甲结合,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甘知县离任,丹阳的乡约停办,而姜宝宗族却坚持下来,姜宝还请求镇江府的批准和支持,正式将乡约改为宗约并兼行保甲。本来姜宝已经得到丹阳县的支持,但他为何继续请求镇江府批准呢?我以为赋予宗族以族约、保甲、族长管理族人,就等于赋予宗族司法权,使其具有准地方官的性质,明朝政府还是很慎重的。地方政府也知道在实行乡约过程中,存在着约正副不得其人而假以事权,致使剖决词讼、查勘事情、清理课税被其所欺的情况。所以宗族能否组织化行使类似乡约和保甲的权力,最终的决定权操在政府手中,需经政府授权。对于宗族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授权,宗族领袖管理族人的权力有相当的限度,且缺乏一定的合法性,族法不能超越国法。因此,宗族向政府申请批准行使管理权,其性质是族权必须受到政权的监控。就明代中后期的情形而言,毕竟政府同意了宗族在地方的管理权。因为政府也看到授权如果得人,宗族对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有好处。姜宝就向政府指出了这种好处:“无论民间受益,即官长不烦心力可卧而待治”。姜宝强烈建议推行乡约、保甲,也等于要求宗族与乡约、保甲结合而组织化。
(三) 江西宗族乡约的事例
南昌府通过设立宗长在宗族中推行乡约。万历《南昌府志》卷25《艺文志》有《南昌府为查举宗长以寓乡约以敦风教事》一文,证明南昌府有大规模的宗族乡约化过程。抚州府乐安董氏的乡约化也具有典型性。董氏早在弘治初年就“营宗庙”、“立约亭”,童健 (1503-1583) 大约撰于嘉靖二十八、九年 (1549-1550) 之际的《先考讷庵翁行状》,说其父讷庵董策生成化十年 (1474) ,“年十五即卓然有立”,“营宗庙以隆祀典,立约亭以维持约法。”就是说他在弘治二年 (1489) 已经进行宗族和乡约的建设。
董燧在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把董氏的宗族建设推向了高潮。作为江右王门学派中人,董燧特别重视乡约,万历二年 (1574) 所立《董氏大宗祠祠规》,可以视为董氏宗族建设的纲领。祠规计有遵圣训、供赋役、崇礼教、敦俭朴、广储蓄、息争竞、积阴德、善贻谋、修武备、勤职业、端蒙养、宗正学、禁邪巫、禁仆佃14条,开篇的“条约小引”指出:“董氏大宗祠立宗子有年矣。祠有攸行,皆奉宗法。后开十四条,皆宗法中事也。兹复申明,共图遵守。举族彦一百二十余人,分为六班,照条按月轮流管事。合登诸梓,并悬祠壁,用诏将来。有不遵者,管事族彦查照议罚。”所谓“举族彦一百二十余人,分为六班, 照条按月轮流管事。”实为仿照《教民榜文》中木铎老人一年分六次宣讲圣谕。而对于不遵祠规者, “管事族彦查照议罚”,也类似乡约的性质。“遵圣训”条的规定更证明董氏是以“宗法”行乡约:“每季仲月朔、望日,悬高皇帝圣谕与孔子圣像于祠。合族老幼及六班管事,咸集祠下。赞礼者先唱,排班行五拜三叩头礼,复行四拜礼毕,唱,分班团揖宣‘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 毋作非为’六句。毕,又诵《大学》首章。毕,供茶。当班斯文,举经书一二条发明,次陈古人孝顺事实,为善阴骘一二段。又次陈各人身家日用修行何如,孝友何如,义利何如,伦理何如。虚心商订,务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为事,庶圣训彰而圣修密矣。”从悬圣像、行礼、宣讲到各陈己为,显然模仿《吕氏乡约》。只不过除了以吕氏四言规劝外,更强调宣讲圣谕六言。“修武备”条规定:“又有子弟经年出外生理不归,或肆恶为非者,各房照十家牌法严查,峻其出入之防”。董氏祠规参考了王阳明的十家牌法。“董氏大宗祠规后序”指出:“兹幸大宗祠重修,乃重立祠规,以诏族众。然惧非其人罚不行矣,于是会族长、宗子、族宦、儒生,议推族之贤而秀者为家族正副,凡若干人,所以正家族之不正者也。”董氏在族长、宗子原有宗族组织系统之外,新设立“家族正副”以行族规,是在族内实践乡约。因此,万历初年董氏立祠规、行宣讲、推族正,是借乡约进行宗族建设,使宗族组织化。关于董氏宗族与乡约的关系,还有其他资料可供参考,董氏于万历九年 (1581年) 计划在大宗祠后重建道原堂、宗原堂,《宗原堂道原堂簿引》说:“两堂祖事, 专委族正掌理。”又说未来建祠成功,“则六班贤俊当与约长三十六人,同垂庥于董氏无穷矣。”宗族组织与乡约制度互为表里的确是董氏宗族的特色。
三 结 语
为了加深对于明代地方官推行乡约的了解,兹将前文中的事例列表如下:
查举宗长推行乡约
序号
地点
时间
推行者
内容
1
浙江永嘉县
成化十年
知县文林
大族各自为约
2
浙江温州府
弘治十一年
知府文林
族自为约,统一设立《族范》,要求设立族长
3
浙江严州府
万历
颁行乡约宗礼、四礼图
4
江苏丹阳县
万历元、九年
知县尹、甘
设约正副、宣讲圣谕
5
江西南昌府
万历
知府
查举宗长推行乡约
由上表可知,明代成化、弘治特别是万历时期,浙江、江苏、江西的一些府、县地方官在推行乡约的过程中,尝试将乡约与宗族结合起来,在宗族设立约长,宣讲圣谕,把宗族纳入到乡约系统。
官府在宗族推行乡约,也得到宗族的认同,一些宗族甚至主动在族中实行乡约。我们将本文出现的事例也列表如下, 请看:
明代宗族乡约化中的族规、族长与族务例示
序号
族姓
规约名称
制定时间
宗族管理
1
浙江永嘉王氏
王氏宗约
嘉靖
约正、司讼、司纠
2
浙江洪安洪氏
宗约
万历
设宗约堂,设约正副、家族长
3
浙江余姚江南徐氏
宗范
万历
设族长、宗子、家相、房长
4
江苏丹阳姜氏
宗约
万历一-九年
六七百族众改乡约为宗约、有祠有规
5
江西乐安董氏
董氏大宗祠规
万历二年
立家族正副,分六班管事,宣讲圣谕
上表所示,嘉靖以降尤其是万历时代的明后期,随着明朝官府推行乡约,宗族规范的大量出现。表中的5个事例都是以“宗”即宗族为单位的,宗族规范的名称有“宗约”3例,还有1例“宗范”和1例“祠规”。宗族制定规约的同时,也加强了组织建设,在族内设置乡约系统管理族人,或者强化族长、宗子系统并乡约化。明后期乡约化的宗族,活动的特点是宣讲圣谕六言,加强对族人的教化。这样明后期由祖先界定出来具有父系继嗣关系的血缘群体的宗族,被功能化为社会团体,功能化是通过组织化实现的,组织化的标志是以推行乡约为契机制定规约、设立宗族首领、进行宣讲教化活动,并以建祠修谱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因此,宗族组织化、制度化的实质是宗族的乡约化,宗族组织的政治功能强化。
明代的宗族乡约化,相当程度上也是官府与宗族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共识,即互相依托、互相支持,促使宗族组织化,由此也就促进了官府与宗族的互动关系。
明代乡约与宗族的结合十分明显。像温州府要求宗族各自为约、统一设立《族范》,南昌府通过设立宗长在宗族中推行乡约,反映了地方官府使宗族乡约化的努力。而温州府永嘉王氏嘉靖时建立族约、抚州府乐安董氏万历二年制定祠规、严州淳安洪氏万历时制定《宗约》、绍兴府余姚江南徐氏万历二十八年制定族规,则均是士大夫为了化族成俗、借鉴乡约进行的宗族组织化建设。宗族的组织化首先表现为以制定宗约族现为契机,设立族长、约正等管理人员,如永嘉王氏立约正、司讼、司纠;乐安董氏在族长、宗子以外设立家族正副;余姚徐氏设立族长、宗子、家相、房长,规定了房长与族长、宗子、家相两级管理的制度。其次是同时结合修谱、建祠等宗族建设活动,如永嘉王氏修族谱、建宗祠;乐安董氏建祠立规;淳安洪氏要求支派各建祠堂。组织化的目标则是实现宗族的自治,如永嘉王氏“察举淑慝,有不率者遵族约以听于祠,一不闻于有司。”乐安董氏族正“正家族之不正之”。淳安洪氏设立“宗约堂”,为约正副的负责词讼之所,约正副会同家族长处理族人投诉的田土争执之事。在家庙重治、惩罚行为不轨的族人,并将不服者送官惩治。事实上宗族的这种自治活动,受到宣讲《圣谕六言》和官府推行乡约的重要影响。如乐安董氏按月轮流管事,实为仿照《教民榜文》中木铎老人一年分6次宣讲圣谕之例。再如淳安洪氏《宗约》的主旨是《圣谕六言》的思想,内容根据官府乡约宗礼确定。而余姚徐氏《宗范》按照圣谕六言维护孝悌之道,也就是说,更具有嘉靖时期新乡约制的特点,宗族的组织化主要通过乡约化实现。
江苏镇江府丹阳县姜氏万历前十年在族内尝试乡约的事例,突出地反映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关系。万历年初丹阳尹知县推行乡约,姜宝在族内就已实行,万历九年丹阳甘知县再行乡约,姜宝更将族中乡约与保甲结合,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甘知县离任,丹阳的乡约停办,而姜宝宗族却坚持下来,姜宝还请求镇江府的批准和支持,正式将乡约改为宗约并兼行保甲。姜宝强烈建议推行乡约、保甲, 也等于要求家族与乡约、保甲结合而组织化。姜宝就向政府指出了这种好处:“无论民间受益, 即官长不烦心力可卧而待治”。本来姜宝已经得到丹阳县的支持,他继续请求镇江府批准,实质是要求赋予宗族司法权,使其具有准地方官的性质。也说明宗族能否组织化行使类似乡约和保甲的权力,最终的决定权操在政府手中,需经政府授权。宗族向政府申请批准行使管理权,其性质是族权必须受到政权的监控。就明代中后期的情形而言,政府看到了授权如果得人,宗族对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好处,同意了宗族在地方的管理权。
总而言之,宋以后中国宗族组织化的关键在于明代宗族的乡约化。
文献来源:《史林》2004年05期,第35-41页。文中注释、参考文献从略。
作者简介: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历史学院教授,兼任中国社会史学会会长。长期研究社会史、明清史,近期关注日常生活史。著有《宗族志》《社会生活的历史学》《明代宗族研究》《朝鲜族谱研究》《宋以后宗族的形成与地域比较》《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观念、史料与视野》《新时期中国社会史学》等著作十余种,辑有《乾隆朝起居注所见巡幸盘山史料》,主编《宋以后的宗族形态与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史经典精读》《中国日常生活史读本》,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文史》《年鉴》(法国)等杂志发表论文及各类文章三百多篇。
编辑:陈曦
审校:郄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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