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权法实施后,国务院随即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并重新发布,各地市纷纷开始结合本地实际,或者对原有法规进行修订,或者直接调研出台最新的地方性物业法规。

这其中,将拒交物业费纳入个人征信的立法调研是个引人瞩目又引发极大争议的焦点问题。

物业管理相关利益各方对此事大加渲染,因为立法通过,必将有利于物业费的及时全额收取。

而部分媒体断章取义,煽风点火,未将这个问题详尽的阐明就以“不交物业费会纳入征信”作为标题,确实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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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来说,如果是其他方面的债务,例如:明明有偿付的能力却欠别人的借款长期不还。这样的人列入失信名单毫无争议。

但是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大多数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均事出有因,很难说完全就是业主的错误。若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各地在进行立法调研时,对该问题相当慎重:

本着权利平衡的原则,既要解决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要保证广大业主的权利,还要有助于改进物业服务。

因此,从业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看,例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下表述: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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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欠物业费纳入个人征信,要有严格的“前置条件”。即必须经法院认定,业主的拒交属于非正当理由,而且该业主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判决。

至于物业服务这是物业管理纠纷长久以来的老大难问题。

物业服务的质量如何,业主与物业双方的观点往往是截然相反,针锋相对。

较其他服务而言,物业服务相对特殊,它具有无形性、持续性、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很难建立统一客观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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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交物业费进而与物业对薄公堂时,相对沉重的举证负担使得业主很难在诉讼中占得主动,这个问题业已讨论过多次,这里不再赘述。

个人感觉,以目前的大环境,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改观。或许,随着物业市场的逐步规范发展,相关法规的逐步建立与健全,广大业主的素质切实真正的实现了质的提升。

以此为基础,物业费酬金制收费方式得到普遍的施行后,业主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较为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