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商品房为不动产, 商品房楼顶作为房屋的一部分, 应该归全体业主所共有。

首先、当一幢商品房被不同的人分别购买时, 该商品房楼顶的所有权并不属于顶层房屋的所有人专有, 而应当属于该商品房建筑物各单元所有人共有,对屋顶屋面的使用、收益由全体建筑物所有人共同决定。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和《物权法》第六章规定,楼顶的所有权应归业主共同享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其归属时,应推定为业主共有,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结构上的法定共有部分。屋顶平台不得单独登记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留给开发商自己,或作为买卖标的物出售于他人,只能公摊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面积中,归业主共有。

第三、在实践中 ,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将整幢商品房分单元出售后,声称仍保留并享有对商品房屋顶的使用 、收益权或者将加盖露台作为购买商品房屋顶优惠条件 ,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的 。

第四、对楼顶的使用,应按照《最高法院解释》第7 条规定和《物权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7)项的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经其他业主同意,并按约定向共有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商品房屋顶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所共有, 未经全体业主同意, 不能为顶层所有权人专有 ,其在屋顶的加盖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更是属于违法建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也有人说

小区楼顶当然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业主专用的套内使用空间外,以及政府已经界定为市政设施的以外,其余部分的所有权均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这些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分别计算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房屋产权证里的公摊面积,如:楼宇大堂、楼梯、电梯、走廊、过道、外墙立面、房顶、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生活热水锅炉等;

第二类、没有列入公摊面积,但属商品房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为土地使用费是小区全体购房业主缴纳的),如:小区内的甬道、绿地、花园、广场、地上停车位、自行车房、地下室、楼宇地基、围墙等;

第三类、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各项服务的商用配套设施(这些建筑附属物的土地有些是政府划拨的、有些是开发商自己缴纳了土地使用费的),如:小区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地下汽车库、锅炉房、会所等;

第四类、在我国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城市基础建设形成的不动产,如: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市政管线、配电室、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等。

所以楼宇的房顶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谁都可以用,并不是最上面的一家私人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都会在楼顶晒被子、种菜、溜狗、做运动什么的,可以说是大家的一个活动配套场所,如果有人私自占据,可以要求物业出面协调,把地方还给大家。

有人说

小区楼顶当然属于整栋房屋业主共有,楼顶层屋面除了挡风、遮雨、隔热等作用外,它还有另一个功能就是底层楼宇发生火灾时业主的一个逃生通道。楼顶屋面属于整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属于整栋楼宇共有,而不是属于最上面一层私人所有。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楼宇屋面的使用所产生的纠纷也是最多的。如果把楼宇屋面做为共有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业主都能在上面活动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如果把楼宇屋面做为整栋楼宇共有来使用,势必会影响到顶层住户的生活。顶层屋面作为整栋楼宇的共有部分,业主们是必须承担起屋面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但是楼宇中的各位业主的使用又必须受到限制,这就容易造成楼宇中业主之间的纠纷。

楼宇屋面作用是遮风、挡雨、隔热因此屋面设计通常会有防水层、保温层和保护层,防水层和保温层在没有人为破坏情的情况下,它们的使用寿命也只有20年。也就是说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在使用20年后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是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而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必须经楼宇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且人数占总人数2/3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的。通常楼宇其他楼层的业主是不会同意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屋面隔热层和防水层进行更新、改造的。这也是住在楼宇顶层的业主非常苦恼的一件事情。

楼宇的屋面作为整栋楼宇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该履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但是业主在使用屋面时又必须受到限制不能影响到顶层业主的生活,这就要求整栋楼里的业主都必须有一个宽广的胸怀,相互体谅共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