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宣传明白纸

一、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2018年城镇低保标准为6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100元/人/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低保:

1、申请家庭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总值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县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较高档次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房、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房屋包括商品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

4、农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民居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保对象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的;提供虚假申请或虚假证明的;

3、家中购买较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有大额有价证券买卖、收藏高值物品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4、家庭因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家用电器连续三个月产生的月通信、用电费用总额超过我县家庭月低保标准30%的;

5、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6、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或无正当理由2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街道)所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的;

8、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而不采取戒赌、戒毒措施或屡教不改的;

9、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扶(抚)养费、债权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12、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抚)养权益的;

13、自费出国,赴港、澳、台等地旅游的;

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1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有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低保申请。

2、审核。

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包村干部或者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经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县民政局。

4、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

公示在乡(镇)政府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

公示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村委员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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