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下午,盈科济南律所的案例研讨如期举行,本期案例分享律师是杨庆吉,为大家讲述“企业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课题。所里律师都积极参加,鼓励青年律师的勇气,并提出指导性建议,助力青年律师更快成长。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企业法人间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往往成为胜诉的关键。企业询证函是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了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而寄送往来单位的一种常用核对函件。那么企业询证函对诉讼时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本次案例研讨基于近期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两家国企间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往来的企业询证函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归纳出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影响,即时效期间内和时效期间届满的两种情况。期间,各位律师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各方面进行分析,举例各省高院、最高院判决,分析了各级法官对该问题的不同认识,对企业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进行了深度探讨。

分享律师

杨庆吉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政府事务与环境资源部实习律师,曾有7年电力央企工作经验。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