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9月25日消息(记者傅闻捷)记者从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公共数据开放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府管理理念、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自2012年起在全国率先探索公共数据开放工作。2017年至2019年,上海连续三年在第三方测评的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排名中位列第一。

《办法》作为国内首部针对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政府规章,共8章48条,明确总体原则、开放机制、平台建设、数据利用、多元开放、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鸣波表示,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一方面主动制定开放清单,另一方面对接社会需求,根据年度开放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在国内首次提出分级分类开放模式,对开放数据进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开放数据质量,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的需求。

《办法》要求数据利用应当以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数据利用活动,特别鼓励数据利用的成果应用于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对社会价值、市场价值显著的案例进行示范展示。另一方面,建立数据来源披露、利用情况跟踪、违规行为举报等制度,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超出规定应用场景等行为,采取严格的关闭使用权限和实施公示披露等措施。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办法》非常重视对个人权益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其次,将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数据;并在数据预处理环节要求数据开放主体按照技术标准,对列入开放清单的公共数据进行脱敏等处理,确保开放的公共数据中不包含住址、年龄等个人信息。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权益保护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知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数据开放主体进行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一旦数据利用主体如果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开放主体对其予以记录,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关闭其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予以公示。

罗培新表示,根据《办法》,将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优先纳入开放重点,并对开放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前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但又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要通过定期评估、动态更新等方式,不断扩大数据开放范围,丰富数据开放的内容。此外,《办法》要求数据开放主体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防止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等风险,还规定了公共数据纠错机制。

上海市经信委主任吴金城表示,《办法》也将对公共数据开放的多种要素开展分级分类,从个人、组织和客体三个维度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将数据的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非开放类,面向不同的需求主体,提供多种的数据开放方式。

《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公共数据治理能力,上海大数据中心主任朱宗尧表示,下一步将在保证安全的红线和底线的前提下,在数据质量和深度应用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