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务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请问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五条对于“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一)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二)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因此,你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照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五条的规定界定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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