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或机动车)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9年10月9日

(来源:江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