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五家房企又被处罚,存在违规预售的行为。这五家楼盘分别是:瀚业紫御澜湾、万城新界、永康万国城、天山熙湖二期、天山九峯。其中有一家是个“惯犯”。
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房子是一辈子的事,哪一个环节出问题了都要纠结一生。如果开发商在卖房时就有各种问题, 那在其他地方 不定有什么猫腻呢,要千万小心呐。
邢房罚决字〔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房罚决字〔2019〕8号
河北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龙泉东大街88号作品别墅小区4号高层底商101商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紫御澜湾”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购房款和预订款性质费用,共收取购房款104户,共计21809435元;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103户,共计1032000元。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收据票据和询问笔录为凭证。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收取购房款21809435元的违法行为罚款21.8万元;
3、对收取1032000元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以上两项合并罚款24.8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中华大街支行,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号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9日
邢房罚决字〔2019〕5号
邢房罚决字〔2019〕5号
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大通街26号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城新界”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购房款伍佰柒拾玖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涉案商品房29套。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收据票据和询问笔录为凭证。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伍佰柒拾玖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万柒仟玖佰元整;
2019年8月9日
邢房罚决字〔2019〕7号
邢房罚决字〔2019〕7号
邢台永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龙泉大街1118号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永康万国城”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购房款贰佰玖拾玖万陆仟伍佰柒拾捌元整、预订款性质费用拾叁万伍仟元整,涉案商品房22套。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收据票据和询问笔录为凭证。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进行处罚。
1、警告;
2、对违规预售商品房贰佰玖拾玖万陆仟伍佰柒拾捌元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玖千玖佰元;
3、对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拾叁万伍仟元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处伍万玖千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9日
邢房罚决字〔2019〕6号
邢房罚决字〔2019〕6号
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1号楼1028房间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天山熙湖二期”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1147000元,收取购房款1155713元。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收据票据凭证。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罚款4155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中华大街支行,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9年8月9日
邢房罚决字〔2019〕13号
邢房罚决字〔2019〕13号
邢台天山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北路291号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天山九峯”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85万元。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收据票据凭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三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中华大街支行,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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