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贤等7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7名被告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贤自2008年开始非法开设典当行。为保证高额利息的收回,王某贤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武某某、姜某某、王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为其充当“地下执法队”,向他人高息发放借款,并多次以索债为由到被害人及近亲属住所喷字、半夜响炮,任意毁损、占用被害人财物,对被害人谩骂、恐吓、威胁、殴打,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自2008年起,该犯罪团伙先后实施5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某贤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故已形成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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