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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2016年5月李先生(买方)和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先生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先生,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4月该房产因政府部门征收决定,被纳入拆迁范围,李先生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1、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王先生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后,虽然李先生占有,使用,但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仍为王先生。

3、作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王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4、房屋因拆迁导致无法过户取得所有权,李先生可选择解除合同。或根据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张房屋拆迁款实质系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故要求确认、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

提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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