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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装修房子本是件开心的事,可由此引发的纠纷却不少。装修工人周先生因在装修施工时不慎造成右眼受伤,便将长沙某装饰公司及业主刘女士一并告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对周先生遭受的50余万元损失,酌定由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装饰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刘女士承担10%的责任。

明明请了公司负责施工,为什么装修工人受伤,业主还得担责?

案情

回顾

2017年6月,刘女士将其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长沙某装饰公司,并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按劳务清包的方式发包给已从事木工工作数年,但无相应的木工工程施工资质的周先生。

同年10月,周先生在施工时,因自带的角磨机不慎飞出,弹伤右眼。事故发生后,周先生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周先生右眼损失行右眼球摘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装饰公司、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经查,装饰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房屋装饰;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等,并不包含“房屋装修施工”业务。

法院

判决

岳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以劳务清包的方式将工程中木工工程部分发包给周先生施工,施工工具由周先生自带,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装饰公司系定作人,周先生系承揽人。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装饰公司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周先生,存在明显的选任过失,故装饰公司应对周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装饰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房屋装修施工”业务,而刘女士将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公司,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周先生的损失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多年相应的木工从业经历的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房子装修施工中要使用电源、电动工具,需要高处作业等,这些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装修时,最好聘请有资质的、管理规范的单位,并与之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刘女士就是因为没有严格审查公司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了无“房屋装修施工”资质的公司,导致自己在这场装修事故中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