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智慧 第945期】

四中绵阳卢某,初中毕业已经8年了。今年9月开学前,他在班级群控诉当年班主任“作恶太多”泄愤,被当事老师踢出群。愤怒的他随即将当年被老师辱骂的情况,在微博上进行举报。当地教育部门调查后,对该事做出处理,撤销涉事教师现在的副校长等一切行政职务,并调离现在学校。对于学生的举报内容和学校的处理结果,该教师表示“无话可说”。(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这起事件的起因,其实和前段时间河南常某当街殴打20年前老师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毕业后的学生报复自己当年的教师。只是,河南常某方法不当被判刑,而四川卢某则是以举报的方式令其8年前教自己的老师被撤职、调离。前者好像是学生输了,后者好像是学生赢了。

当年教师体罚、辱骂学生情况如果属实,其对错是显而易见的;8年、20年,学生仍难以释怀,其伤害到底有多大多深,也是一目了然的。这些我想无须再去讨论。 在这里,我只想说两点:

人的成长不仅是年龄的增大,更是心智的成熟,这个成熟,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人对事的理解和宽容,特别是对往事的再理解和对“有过”自己他人的原谅。

一个人如果没有丝毫宽容之心,睚眦必报,对过往之事念念不忘,总怀有一颗报复、报仇之心,那么,这个人就永远没有长大,心中永远不会快乐,生活永远不会幸福!

更何况,自己还要结婚,还要育子,孩子将来还要上学,你毕业8年、20年后还想着去报复、投诉他当年的老师,那么现在老师如何去教育你的孩子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都是如此“宽容”,那么,教师“过期”的失德失范行为,是否也应有一个追诉期呢?当下出现失德失范行为,理所当然被处理。但是,现在举报人非是现在的在校学生或学生家长,且举报的是8年前的事,就算是事实,是否也过了“追诉期”呢?

我想,就算教师有失德失范行为,过后可以追诉,那么也当有个“规定”,现在,实在不知相关部门对教师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在这里,我并非是想为涉事教师鸣不平,只是想说,当下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凡事都应依法依规,如果没有规定,学生或家长只要“举报”或“投诉”,相关部门就要接案并处理,其做法其是一种“想当然”的随意,表面上伸张了“正义”,但结果却会导致教育的“无法无规化”,更会让当下的教师对学生缺点和错误睁只眼、闭只眼、关键时候两眼都合上——天要下雨,孩子要淘气,由他去吧,不管了,让教师放弃自己的教育之责,导致教育的失序和混乱,最终受伤的还是孩子!

中小学生都还是孩子,有缺点、犯错误是常态,否则就不需要教师教育了!近段时间来,关于教师是否有惩戒权,如何行使惩戒权的问题讨论的沸沸扬扬,现在,8年前“骂学生”的教师被搞撤职,我想,即便国家用法律形式将惩戒权赋予教师,也没有几个人敢将戒尺随意举起。这对我们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是福、是祸,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