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律法中对纳妾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四十无子而妾”,但是在律法严明的明代,这一规定并没有被严格执行。从明代建立到灭亡,这一律条均没有变更,但是在适用群体上又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明代,很多人的墓志铭上提到了纳妾的事例,从这些材料中,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些明代法律规定,与各阶层纳妾现象的真实关系。
在古汉语中,“妾”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女奴隶,比如《尚书·费誓》中有“臣妾逋逃”,《传》有释义:“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第二种含义指小妻,比如《孟子 离娄下》中有“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
“妾”作为小妻的身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但是其合法性直到《唐律疏议》中才被提及。到了明清时期,纳妾的现象十分普遍,妾已经成为家庭中的成员之一。《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两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然而如此明确的规定,却没有在实际生活中被遵守。法律与现实为什么会差距如此巨大呢?
“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在《大明律》的四次编纂过程中均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对范围进行了一些不同阐述,这个范围,就集中在“民”字所指代的人群上。
嘉靖十二年,河南按察使范永銮对“民”字解释为“官员、吏典、生员,俱准民论”,也就是说,直到嘉靖时期,这一规定还是普遍适用于官员和百姓的。而从很多墓志资料来看,官员走上仕途之后,违背“四十无子而妾”这一固定的大有人在,且毫无顾忌。
比如丹徒县知县聂洪,年29岁,妻子张氏为其诞下一子,妾氏李氏也诞下一子,不久后又纳妾鲁氏,可见知县聂洪过着妻妾环绕的生活。山东题学副使方应祥,23岁时妻子去世,方应祥续娶,之后又广为纳妾,到40岁的时候已经妻妾成群。工部主事邵经邦40岁时纳妾刘氏,在此之前又有妾丁氏与李氏。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官职从知县到朝廷大员各不相同,地域遍布全国各地。从此,足见这一现象的普遍性。更有甚者,一些官宦子弟在还没有走上仕途的时候就已经纳妾。比如福州太守朱豹的儿子朱察卿,18岁时娶妻,妻子两年后病死,但是在她死前已经主动为丈夫纳妾陆氏。陪都南京吏部尚书吴一鹏的儿子吴子孝,30岁时妻子为他生下一子,33岁时妾氏又为他产下一子。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但官府并没有进行查办,这就说明,违背“四十无子而妾”这一规定是被政府默许的社会现象。我们都知道大明律法十分严酷,为什么独独这一律条广泛地没有被遵守,并且不会得到惩治呢?
从目前可以搜集到的墓志中随意抽取,我们发现官绅阶层纳妾不止一人的超过40%。而妾只有那些德行出众、诞下儿子、在家庭生活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妾才可以出现在丈夫的墓志中,或者有单独的墓志。
由此推算,官绅家庭中纳妾的数量应远远超过我们推算的比例。在这些墓志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是遵从父命纳妾,有的是为了家族人丁兴旺纳妾,有的以侍女为妾,有的以乐伎为妾。纳妾的原因多种,妾的出身也各有不同,这些都说明,妾在官绅家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家族人丁兴旺而纳妾的例子很多,这主要是于封建社会关于孝的理念有关。朱熹理学推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理念在明朝被充分继承。整个社会对家庭的重要期待就是生子“延续香火”,而官绅阶层出于社会的上层,更期待家族兴旺,子孙满堂。
妻子过门承担着延续香火这一重要的责任,如果她没有生育,或者没有生出儿子,丈夫就会理所当然的纳妾,以“传宗接代”。比如朱察卿为叔父朱蟾所作的墓志中就提到:“硕人(其正妻谈氏)久不举子,吾大父御史公且以五子三孙,时时忧郁,趣吾父福州府君及诸叔伯皆纳宜子者,叔父乃聘杨氏为侧室。”杨氏过门后,果然产下儿子宸卿,因此被认为是朱氏家族的大功臣。
从妻子的角度来说,如果嫁入夫家之后,没有生子或者生下的孩子夭折了,那就会面临着来自家族和社会的多重压力。在这种困境下,妻子一般会主动出面,为丈夫纳妾,已缓解“延续香火”的压力。即使不主动为丈夫纳妾,至少也是在丈夫纳妾时不会干预,这是当时社会的公理。
提供解决一些墓志,我们发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妻子仅生下一个儿子,但是担心孩子不能健康养大,或者丈夫家族人丁不够兴旺,因此鼓励丈夫纳妾的。比如吴文奎的父亲“嘉靖初,先君举当世(吴文奎)兄文理,弱冠善病,欲广子嗣,置贰,择宜子者,母谢,母李以此归先君。”
其实,对于家境不是特别富裕的家庭来说,多子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比如一位有着七子一女的官员就表达过这样的困窘:“中人之产,七儿一女,倒庋倾框不支也。日常炎炎,奈何掩胜人心,媮姎饱暖……会逢空乏,至重客,则或贷于邻,或贸于市。”寥寥几句,写出了家庭生活的窘迫,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然而即便如此,多子多孙依然是当时官绅家庭迫切追求的景象。急于纳妾以“广嗣”的状态在新中进士的家庭中尤为明显。考中进士就意味着走上官场,这是整个家族的荣誉。为了使自己新兴的官宦家族人丁兴旺,或者是使原本就是官宦的家族更加繁茂,即便新中进士收入微薄,也要广为纳妾。
新中进士急于纳妾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很可能需要到外地做官,那么家中双亲必然需要妻子侍奉,自己的生活起居便没有人照料。为了有人为自己打理生活琐事,陪伴在自己身边,因此新中进士会有纳妾的需求。比如卢世中了进士,做官之后,一直就是妾氏桂枝陪伴在左右,打理日常生活。
还有一些官绅子弟,甚至还没有步入官场,在应考途中就已经为自己纳妾,好为自己处理一些琐碎的事务。比如方应祥说过:“予庚子应南都试,迎氏于万竹园,九月携与归。”
除了这些原因,妾在家庭生活中还能承担很多妻子的职责。比如孝敬老人、照料丈夫、管理家事等等,在官绅家庭中,这些事情都是由妾来处理。在有的家庭中,妾甚至可以代替正妻来抚育子女。
比如朱察卿父亲的妾氏陶氏,就在朱察卿离开乳母之后承担起了教养他的责任。朱察卿学习时,就伴读到深夜,生活上照顾得无微不至。当学业少有懈怠时,庶母便声泪俱下地对他进行教育。据朱察卿自己描述,庶母对自己的照顾不亚于亲生儿子。
正是因为妾的作用如此广泛,而与娶妻相比,纳妾的费用可谓微乎其微,因此,在官绅阶层而言,纳妾是十分合适的事情。有的人妻子去世,一时没有合适的选择作为妻子,就会纳妾来管理自己的家务。比如上文中吴文奎,妻子死后就纳妾管理家务。可是这个妾却不尽人意。不仅不管理家事,还常常向他讨要衣服首饰,令人倍感无奈。
妾的地位低下,纳妾时不用考虑门当户对只说。妾的来源可以是百姓家的女子,甚至是烟花场所的女子,有的是妾的婢女。由于不用顾忌其家世、地位,因此妾可以被随意的买卖、转让,并且对原本家庭的稳定性毫无影响。比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本是一少年的妾,因其正妻不愿意与她共处才被驱逐出家门,嫁给了吴文奎。
另外,如果丈夫去世了,作为妾氏也可能会被正妻或者家庭中的其他人驱逐或者转卖。虽然当时社会大肆宣扬孝道,所谓“庶母如嫡母”,但是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却远非如此。丈夫去世后,妾面临驱逐的场景比比皆是。
正是因为妾的作用如此之大,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却寥寥无几,因此在官绅家庭中,哪怕是违背了“四十无子而妾”这一历经多年的大明律,也要选择纳妾。其“广嗣”、照料老人、掌管家务等作用,与违背已经被朝廷默许的律条相比,要重要许多。
到了万历年间,朝廷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已经承认了官员纳妾的合法性。这一转变是通过对“民”的解释实现的。万历末年,姚思仁解释“民”的范围,即表明官员不在此限,生员、吏典、知印、承差都不属于民。而浙江巡抚高举更是直言“官员当不在此限”。自此,官绅阶层纳妾便不再受到限制。那么对于仍然受限的百姓来说,是不是就严格遵守了呢?
其实,当时很多富商、民间乡绅家庭,广为纳妾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百姓阶层也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里说的百姓,并不是一般的平民百姓。我们所看到的墓志,都是死者的亲属或者名人撰写的,能够留下这些材料的,必然不是一般的百姓。对于一般的农民来说,娶妻已经是一大笔支出,何谈纳妾呢?
考虑整个大明朝,“四十无子而妾”这一律条均没有被严格遵守。官宦家族期待人丁兴旺,从商者期望通过纳妾来发泄对自己地位低下的不满,因此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着必然性。当国家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就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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