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管理的小区内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车费,请问停车费应该按其他生活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按照不动产租赁,是老项目的小区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目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七)项第9目规定,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据上,你公司在小区内收取停车费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若该小区是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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