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8日12时18分许,王某驾驶陕KE9**1号大型车型,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塞区坪桥镇尧沟村路段在安塞区城北徐家沟村路段,由于坠于同向前方行驶康某驾驶的陕3C**3小型汽车尾部,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与前车保持足与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引发追尾,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王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无责任。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稿件来源:事故处理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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