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醉酒驾车在城市道路上没被查获,已经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后才被交警调查,驾驶人是否会“醉驾入刑”?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危险驾驶案作出终审判决,男子孟某因醉酒驾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轻微碰擦事故,最终被作出定罪免刑的判罚。

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轻微刮蹭

与保险勘查员起争执,交警介入,一审判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21时许,男子孟某(化名)与家人及朋友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餐厅聚餐并饮酒,餐后驾驶粤A牌照的宝马牌小汽车回家,行驶至广州市番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时,车辆与人防大门门柱发生轻微擦碰。孟某停车后回到家中再次饮酒,之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驾车返回事故位置停放。当晚22时许,保险公司勘查员到达现场,怀疑孟某酒后驾驶,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勘查员于是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交警到达现场,先后对孟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及抽血送检。经检验,孟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6.7毫克/100毫升。

据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检察院指控,孟某醉酒驾驶车辆在小区地下停车库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一审认定孟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员李某证实,当晚他接到派工电话,孟某的保险报案信息称当时是其妻子驾车发生碰撞。当他赶到事发的地下车库进行现场勘查时,孟某把手机拍摄的照片打开给他看,他一边看一边觉得可疑,同时闻到孟某身上有酒味,就问孟某是不是其自己驾驶车辆出事,结果孟某抢回手机,否认是其驾驶。李某遂致电公司领导进行汇报,领导指示他让客户自己报交警介入调查,孟某不愿意。李某于是拿出放弃索赔申请书让孟某签名,孟某为此很生气,双方发生争执。保险勘查员李某一度要拨打110介入,但因未实际发生冲突而作罢。后来,孟某取消了保险报案,保险勘查员李某也离开了现场。

后来,保险勘查员李某收到公司反馈,孟某又致电客服进行了保险报案,并对李某进行了投诉。李某称,在领导要求下,他这才选择了报交警,让交警介入协助处理此事。交警对孟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后案发。

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二审被判定罪免刑

孟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孟某上诉认为,事发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公共停车场,不属于《道路安全交通法》所列的“道路”范围,故不能适用该法。他还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他当晚是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了车辆。其称当晚在停车场发生刮蹭事故,保险勘查员到场后,以涉嫌酒驾为由拒绝理赔,他为此心生闷气,返回家中后第二次喝了酒,这次喝酒可能对他的血检结果影响很大。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孟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根据孟某妻子、朋友、小孩等人的证言证实,孟某当晚聚餐时有喝白酒。其酒后驾驶车辆回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事故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回家后又喝了一点闷酒,之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才返回停车场再次驾驶车辆,把车辆开到了事故发生位置。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当晚21时许,次日1时许交警到达现场检测,已经过去4个多小时,所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只会低于其醉驾时的真实含量。

关于居民小区停车场的法律性质问题,广州中院称,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七十七条还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以上规定,居民小区停车场无论是实行开放式、半开放式还是封闭式管理,均属于道路的范畴,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事故,应由交警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

因此,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孟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已对其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孟某仍有从轻的空间。鉴于孟某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醉驾距离较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广州中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