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条例》决定增加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前,这一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可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