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宜兴市民文敏(化名)5岁的儿子朱宸熠因高烧在江苏宜兴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
住院诊疗记录显示,朱宸熠入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精神型)”,住院后经过治疗症状无好转。
文敏提供的输液单显示,医生所开原本为剂量75ml的“20%甘露醇注射液”,但朱宸熠输完的为100ml的“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
立案调查 依规处理
10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报:当班护士按医嘱为其输注“甘露醇”时误将“甲硝唑”静滴,患儿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调查,确认当班护士违反操作规范,误输“甲硝唑”,宜兴市人民医院已对2名当班护士作出辞退决定。
宜兴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通报还指出,目前医院已与患儿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目前,医院已对涉事的人员进行了处理,接下来卫健委、法院等相关调查还会继续进行。
未遵“三查七对” 致医疗事故频发
其实有关输错液用错药的案件不止一例,虽然人都会犯错,但是人命关天,有的岗位却不容犯错。
2016年4月27日,4岁男孩洋洋生病在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医生开错药,孩子输液后出现异常症状,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此事件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当地警方按医疗事故罪追究当事医生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强制措施。
患者,男,48岁,肝硬化,医嘱给予18种氨基酸静脉滴入,护士小余从备用药里面找了两瓶给患者静脉滴入,在第一瓶挂了一半的时候,家属告知医生药水已过期。事后面对护士的道歉,家属表示不理解,找到医院的院务部解决。
悲剧不可挽回,但可以避免再次重现。其实只需遵守“三查七对”,就可以预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查对制度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1. 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2.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3. 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亦有类似规定。在此规定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分别制定出了相应的查对制度规定,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医疗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飞表示,上述事件最后是否定责为医疗事故,主要是看: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的认定。
法条链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关于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是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报道的信息显示,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等过错,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尚需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义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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