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美国流行歌手Kety Perry的大热单曲《Dark Horse》被指控抄袭歌手Flame的歌曲《Joyful Noise》一案,历时五年,法院最终判定“水果姐”抄袭成立,她在失去这首歌版权的同时,还面临两百多万美元的巨额罚款。

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在音乐行业中,按照行业惯例,每首歌里有8小节(也有说法是6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但所谓的“8小节相同即为抄袭”并不能作为法律标准。事实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国际版权法》或《尼泊尔公约》中都没有“X小节以下相同不算抄袭”的规定。也曾有过4小节相似(非相同)即被判抄袭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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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从法律层面界定音乐侵权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证明作品的所有权

作者拥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被侵权的作者一般需要提交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且印有作者姓名的乐谱。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权所有人,需要同时出示著作权转让、许可或者委托代理协议。如果被诉侵权方要在这一点上进行反驳,就需要“相反证明”,例如发表时间更早或是以其它署名发表的该作品乐谱。

二、证明另一方存在接触的事实或可能

存在接触是认定抄袭的前提。被指控侵权的人有机会或者有可能获知权利人作品,比如通过广播、公开表演等途径;也可能权利人的作品尚未公开,但是通过某些方式得以接触到作品。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接触的合理性也在不断被扩大,任何发布在互联网上的音乐作品都有可能构成接触的条件。

三、证明两部作品“雷同”,即“实质性相似”

要证明两个作品间存在抄袭,最重要也是最难证明的一点就是要举证他们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在诉讼中,法院会委托音乐界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说明作为判决依据。通常专家会综合词曲结构、旋律走向、节奏安排、音乐气质及听感来判断歌曲的实质性相似。HIFIVE拥有全网最高精度的音频鉴权技术,通过主动降噪、自建私有云搭建集群搜索引擎解决快速识别问题,达到毫秒级查询响应。5分钟视频秒级以内输出结果,准确率达到99.99%,为作者维权提供有力依据。

在信息时代,抄袭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有人说“音符就那么几个,唱来唱去又如何”这样荒谬的话。抄袭的行为必须受到遏制,否则这种以投机取巧的形式获得暴利的情况持续下去必将伤害到那些努力做原创的音乐人,不利于音乐行业的发展,最后将动摇音乐行业的根本——生产创作能力。
参考资料:

【1】涉嫌“抄袭”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陈晨,《法学前沿》2012年第012版

【2】《著作权法》——王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