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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消费者反应较多的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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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一经发出,便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尤其是对于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现象。

@深圳私募哥:每次出去玩,不同的手机,同样的酒店,价格都不一样……
@BLUE-STRANGER:我这次国庆出游就遇到这些情况,向平台投诉也没用,只能吃哑巴亏。
@好一朵儿迎春花:支持,用法律刹住这股歪风!

什么是“大数据杀熟”?百度百科的解释是:

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

“大数据杀熟”还当选为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可见这种现象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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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该《暂行规定》起草专家朱巍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大数据杀熟”现象广泛存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方面的反应最为强烈。而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解决这个实际问题。

“把‘大数据杀熟’写进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中去。”

在《暂行规定》中,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特别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大数据杀熟”还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

《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朱巍强调说:

“据我们调查了解,‘大数据杀熟’现象并不是单纯出现在在线旅游服务中,其他行业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如果在这个行业中首先得到突破,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那么对于其他行业的指导意义也是很大的。”

在一片支持声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不是针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并非关于“大数据杀熟”的处罚。因此该规定援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作为处罚依据是不准确的。

“作为部门的规章,在没有充分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究竟是不是应该设置如此严格的处罚规定,学界是有不同看法的。”

薛军说,“大数据杀熟”现象,确实引起了相关部门关注,但处罚未必是一种好的思路,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即使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也要注意避免扩大化,最好不要过多介入到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中去。

“现在尤其强调要改善营商环境、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现在出台这样的规定,我认为,要对其合理性进行研究和慎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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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10月9日开始的未来一个月内,《暂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