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近亲关系不得是同一单位直接上下级。据了解,该规定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亲关系包括哪些?

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又有什么?

这些亲属关系,应当注意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1、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2、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3、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4、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灵活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应当回避这些履职活动

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编辑丨唐艳

编审丨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