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近期有不少咨询此类问题,栩栩问了身边的朋友,都回复应该是合法的。
由此可见大家的法律意识有部分还是停留在主观意识层面。
答案是不合法的!
员工缺勤一天应扣除一天的工资,公司有权利不支付一天的工资,
员工工作一天可以获得一天的工资。
公司扣除三天的工资,相当于多扣除两天正常工作的工资,这样就属于涉嫌克扣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相关案例
张先贵于2009年4月2日入职成都市某金融公司,2013年4月2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8日张先贵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以公司存在无故认定其旷工并扣罚当月工资等行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前张先贵的月平均工资为5875.71元。
张先贵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
1、成都市某金融公司支付张先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254.26元;
2、成都市某金融公司支付张先贵2014年十一月1日之2014年十一月31日工资差额3434.48元。
成都市某金融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某金融公司认为,2014年十一月公司未向张先贵支付工资,
是因为张先贵2014年十一月旷工5.5天,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旷工1天扣除当月3天的工资,故不存在无故扣发工资的情形。
成都市某金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规定:
凡下列情况均视为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3.迟到或早退一次1小时以上两小时以内的,旷工半天论处;
迟到或早退一次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员工旷工处罚:
旷工半天,扣发其当月1.5日工资;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3日工资;
旷工两天,扣发当月6日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公司予以除名。
张先贵认可该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
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张先贵2014年十一月的出勤天数16.5天,旷工5.5天。
考勤记录记载如下:
2014年十一月7日写明到公司总部,出勤半天;
十一月9日写明到总部出勤半天;十一月12日写明到公司出勤半天;
十一月16日写明维权,准备资料,未准假;
十一月20日写明公积金,未准假;十一月21日写明去税务所打个税,未准假;
十一月23日写明去社保举报,未准假。
公司主张上述考勤打卡记录中所记录的内容是根据张先贵所述而记录,
但公司并不认可其理由。
公司在扣工资前发了一份通知,通知载明:
通知书
“张先贵,您好,在做2014年十一月份考勤统计时发现您有7天考勤缺席,
分别是十一月7日(周三)、十一月9日(周五)、十一月12日(周一)、
十一月16日(周五)、十一月20日(周二)、十一月21日(周三)、
十一月23日(周五),累计7天。
经调查发现:
十一月7日(周三)、十一月9日(周五)以及十一月12日(周一)
您均有半天到公司总部进行沟通,
其余各半天时间未在公司办公,也未取得相关领导批假;
十一月16日(周五)、十一月20日(周二)、十一月21日(周三)
以及十一月23日(周五),累计4天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条第2款规定,以上时间均视为无故旷工,共累计5.5天。
鉴于已经严重违法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经公司研究决定,扣发您十一月份工资,以观后效。”
张先贵在本人签字处签字,并写明
“以上已和公司解释过原因,以上观点我个人不同意”的意见。
张先贵认为2014年十一月其并不存在5.5天的旷工,
2014年十一月7、9、12日其前往公司总部找相关领导交涉社保事宜,
16日准备维权材料,20日去公积金中心、21日去税务局、23日去社保局举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张先贵在2014年十一月旷工5.5天为由扣发了张先贵当月的全部工资,
其主张扣发工资是依据其考勤管理制度中关于“旷工半天,
扣发其当月1.5日工资;旷工一天,扣发当月3日工资;
旷工两天,扣发当月6日工资”的规定。
但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公司上述旷工处罚规定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现张先贵并不认可其在2014年十一月存在旷工5.5天的事实,
即便张先贵存在旷工行为,
公司以张先贵旷工5.5天为由扣发2014年十一月全部工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行为已构成无故克扣工资。
张先贵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应向张先贵补发2014年十一月的工资差额3434.4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254.26元。
近期提问解答
单位承担工伤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吗?
答: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
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栩栩老师的法律问答”(yclwFM),这是一个文艺而理性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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