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成长一直以来都是家庭的核心领域,也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寄托,但是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频率却在不断提高,一幕幕、一节节都刺激着社会的神经,也在撕裂一个家庭的链接。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反映,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有一名11岁女孩被一名未满14岁男孩杀害,女孩身中7刀。此消息一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案件的定性反而成为了次要的环节,人们更加感慨的是那么小的孩子怎么可能通过杀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两个孩子究竟有什么深仇大恨使得男孩通过如此残忍的手段将女孩的生命终结?
经过其被害人的舅舅贺某表示,小丽(女化名),11岁,上五年级,涉事男孩蔡某某则未满14周岁,以前两人曾经上过同一个托管班。10月20日下午3点半,小丽应该已经结束美术班的学习回到家里。但是家长迟迟等不到孩子回家,于是家人开始出门找人,找了一个多小时还没见到孩子,于是报警。同时在寻找途中,他们遇到了一位熟人,熟人称,自己在一处院子外面的道路上曾经见过小丽。而这条路也是小丽回家的必经之路。于是,他们去调了该院的监控,随后找到了已经死亡的孩子。
贺某详细描述了女孩子的死亡场景:“孩子在花坛里,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了,满身都是血和伤,裤子被脱到一半。马路上还能见到血迹,拖拽的、滴落血迹都有,他(男孩)家里都是血。”。
经过一番调查原来是蔡某某想借机对女孩进行性侵,将女孩带回家但遭到女孩拒绝,在此情况下将女孩杀害。现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并将其依法进行收容教养。
那么针对此案,该男孩蔡某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根据《刑法》进行处罚呢?
首先,该男孩蔡某某的杀人行为的定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年龄问题是否能进行刑事处罚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年杀人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国家考虑到年少无知、思想不成熟等现实原因,并且希望其能够洗心革面更好的回归社会的动因下,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鸣不平,那么就这么白白死了吗?学校、男孩的家长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本案中,女孩发生被杀害行为以及结果均发生在回家途中并且并不存在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所以其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根据家长对于未成年人享有监护的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本案中男孩蔡某某虽然不受刑事处罚,但是对于女孩的民事赔偿应当给予,其父母具有监护管理的职责,所以其父母在男孩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该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有效的赔偿。
通过这则案例其实是给社会中的每一个家庭敲了一个警钟,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教育要深入,对于生命的敬畏、性别的差异等敏感问题要给孩子进行讲解。同时要认真履行对于孩子的监管,在本案中被害人女孩的父母如果接送其上学,将监管的范围扩大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同时家长要加强对于女孩安全、自救措施等方面的教育,从而更好的保障孩子的安全,让花朵不再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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