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10月24日讯 买房可以说是人生大事之一,需要谨慎对待。近日,烟台市民王先生就因为买房而犯了愁。“金地浅山艺境的公寓推出了交4万抵6万的政策,但4万元团购费不计入购房合同也没有发票。”王先生说,优惠倒挺吸引人,但团购费不写入合同也不开发票,总感觉不妥,一旦发生纠纷,能给退吗?

王先生告诉记者,近期他想买金地浅山艺境铂寓的房子,售楼顾问告诉他,现在有团购政策,交4万抵6万,但4万元团购费不计入购房合同也没有发票,如果想把所有房款都体现在合同中,只能按照原价购买。“我觉得这种方式是不是违规,4万不写入合同,如果一旦房子质量有问题要退房,4万元不退,我们也没办法。”

根据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金地浅山艺境售楼处实地了解。该售楼处置业顾问介绍说,目前购买公寓确实可以享受交4万抵6万的团购优惠政策,但4万元团购费,不能在购房合同的总房款里体现。当记者质疑4万元团购费不计入合同是否合理时,置业顾问表示,优惠是领导交代的,客户可以享受这个优惠,也可以不享受这个优惠,不享受这个优惠就需要原价购买,因为享受这个优惠可以省下不少钱,而且将来还可以少交税,所以很多客户都愿意接受。

记者查询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针对金地浅山艺境“团购费不写入合同”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该项目的开发商烟台金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方回复称,金地浅山艺境公寓产品的销售目前已经外包给房产经纪公司,因此销售中的行为均由经纪公司承担责任和义务,而且除了购房款外,销售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均与本公司无关。对于经纪公司因提供其他服务与客户之间产生的费用,客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

那么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团购费不写入合同”是否违规呢?为此记者联系了芝罘区住建局,预售科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反映的问题后表示,了解相关情况的同事不在,等回来后再给予答复。

记者在网上查询获悉,类似这种团购费不写在购房合同里,从而导致退款的纠纷屡有发生。“我们遇到过一些类似的纠纷,这种情况开发商有规避法律责任之嫌。”烟台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宇南告诉记者,一部分购房款不写入合同的行为,还涉嫌偷税漏税以及逃避监管,但具体的情况还要看个案中的合同等相关证据。林宇南提醒,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需擦亮眼睛,特别注意选择信用良好的开发商及中介,为避免日后维权麻烦,可单独要求签订团购优惠细则。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市场环境整顿,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