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一条规定,不论其立法初衷如何,在现实当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程度也不同,如果一刀切的规定一个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合适呢,这显然是值得探讨的。

对于只有达到14周岁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以前的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都曾经引起社会上的不同看法,希望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其实是很高的。这次发生在大连的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严重暴力事件,让这一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对于这位还差2个多月就满14周岁男孩可以逃脱刑事处罚,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是认为不合理的。

根据警方通报,蔡某某2006年1月出生,也就是说他离14周岁的年龄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可是这位不足14周岁的“男孩”,拥有170厘米的身高,70公斤左右的体重,身体强壮,看上去根本不像不满14周岁。其不仅生理上发育已经成熟,心理发育也已经达到了足够成熟的程度。这些可以从其日常行为和事发之后的表现中看出。

从目前有关报道来看,事发后多位女邻居发现,这个“男孩”曾经尾随过她们。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少年,可能会对女孩子有一些冲动的想法,可是蔡某某却已经到了尾随成年女性的程度。还是这位“男孩”,在残忍地杀害了小女孩之后,竟然两次跑到受害人家里,搭讪询问女孩找到没有,以造成与其无关的假象。并且其聊天中多次说到自己虚岁14岁,这足以说明其对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清楚。

一个人14周岁,一个人只差不足3个月就14周岁,谁能保证不足14周岁的一定不会比已经14周岁的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更加成熟呢?那么为什么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基本接近14周岁,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如果一刀切的规定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一个刚过14周岁生日、一个还差一天就过14周岁生日的,他们作出同样的犯罪行为,却会承担完全不同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国外的情况看,在美国有37个州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下限,基本的判断方法是: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推定7-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的能力,除非控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明。英国法大体分为三段:未满10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与不满10岁不同,这一推定不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

有的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是不同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的发育成熟提前了,也就是说肯定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和成年人犯罪的相同特征。而且在联合国200个会员国中, 有100多个国家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周岁。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降低法定刑责年龄,成立少年犯罪特别法庭,由法庭根据其生理心理发育程度和犯罪性质情节,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