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办法,建议读者细读!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文件

龙府发〔2015〕10 号

文件要求:主动公开(有效期还有1年)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我区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国土局是代表区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

区财政、规划、城建、人社、审计、公安、农林、统计、房管、民政、法制、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街道(镇、乡)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受区国土局委托,负责征地批后实施工作的部分具体事务(征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权利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拆迁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核查征地范围内青苗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应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的基本情况。

区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标准高的作物核定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经区农林局认定的养殖户,按本办法附件四标准进行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名贵树木的补偿,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件三标准进行补偿, 原建(构)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水电设施等,应按本办法附件标准进行补偿,附件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本办法附件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设施,应按本办法附件标准进行补偿,附件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本办法附件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本实施办法附件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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