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阻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中江县张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日前,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8年8月8日,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车牌号川F76453的大货车。2019年5月17日下午,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将该车辆扣押并停放至中江县人民法院停车场。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来到中江县人民法院欲开走该大货车,当李某某将该货车开至中江县人民法院大门口时,法院工作人员将张某某、李某某拦下并告知二人该车辆已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被告人张某某以该车辆为其购买为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释法明理后仍然拒绝离开,并躺在货车车底前轮处,以生命健康作威胁对抗执行工作,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从车底出来,严重影响法院正常执行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10月24日,旌阳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万分,当庭表示认罪悔过。
旌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躺在车底车轮处,以自己生命健康相威胁,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旌阳区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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