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报告人民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时透露:

依法审理卢荣新、范太应等案件,法官顶住压力、坚守底线,坚持作出无罪判决,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最终查实真凶

今天就写卢荣新案件。

1972年出生卢荣新,家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2012年9月10日下午,云南省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村民邓某(被害人,女,殁年28岁)在自家地里劳作至19时未归,亲属查找后在地里发现被掩埋的邓某尸体。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附近小河中发现1把锄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认定:2012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卢荣新在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看见被害人邓某在田里劳作,遂通过小路来到李某生家稻田南侧等候,待邓某准备回家时,卢荣新尾随邓某,并强行将邓某拖至草丛中强奸。在邓某反抗过程中,卢荣新为掩盖罪行使用扼颈、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邓某死亡,并用被害人的锄头挖坑将尸体掩埋,后把锄头丢弃在附近小河中逃离现场。

2014年6月9日,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卢荣新死缓。

2015年4月,云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西双版纳州中院仍对卢荣新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作出了死缓判决。

云南省高院刑一庭经过仔细梳理,法官们发现卢荣新一案中存在问题的证据竟多达25项。

2016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组成联合工作组奔赴西双版纳。根据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鉴定机构的DNA鉴定意见,联合工作组查出了一男子的父系成员,经排查,认定与死者相邻村寨的洪树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为重大作案嫌疑人。

2017年1月2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院对洪树华强奸、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洪树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判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上诉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荣新与被害人邓某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荣新有罪,依法予以改判无罪

卢荣新怎么会沾上这样的无妄之灾呢?

40岁的他贪杯,又是离异,事发当天酒后从摩托上摔了下来。

于是警察看到他的时候,脸上有伤、身上有血迹,而且因为当时醉酒无法说明自己在案发时的行迹。

于是正如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所言:表面看,这是一起证据确凿的死缓案件。卢荣新被警方传唤时身上有多处伤痕,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在死者使用的锄头(同时也是掩埋尸体的工具)柄上检出了卢荣新的DNA;卢荣新在公安机关作了详细的有罪供述,卢荣新有作案时间……

但25个疑问也存在:

案发当天下着大雨,而且锄头大部分泡在河里,怎么能从锄头柄上提取到DNA?要知道DNA物质是水溶性的。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强奸案,在最应该检出卢荣新DNA的被害人体内、指甲内却未有收获。

再如,被认为是凶器的锄头上并未检出被害人的DNA,且死者头部的创口较浅且无骨折,不像是一把大锄头形成的。而且案发近6个月后,被害人家属才对锄头进行了辨认。同时,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锄头就是凶器。

还有,卢荣新在公安机关共有8次讯问记录,仅在第七次作了有罪供述,随后就翻供。但这份讯问记录显得过于完美,基本能解答案件的主要疑问,却体现出与卢荣新农民身份不相符的反侦查理念,如称怕被警察发现所以体外射精等。但与此同时,在指认现场的录像中,卢荣新却显得神情茫然,似乎对现场并不熟悉,几次差点指认不下去。

此外,还有不少证据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DNA鉴定的检材没有明确的提取笔录,对锄头擦拭物的提取过程存在三种不同说法,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地点与讯问录像画面显示的时间、地点不同,等等。

这么多的疑问,怎么就会有二次死缓判决?当法官,责任重大啊。

据说平遥县城衙门有联:

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

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还动不动就宣称“办案千件无一差错”?动不动就自夸“XX人民满意的XX”吗?这样的胆气自何而来啊?

我永远不会原谅那些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2017年4月7日卢荣新对《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