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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云谷小区的这座楼就是涉案房产

“怎么回事?”昨日,丰泽法院一纸《执行裁定书》在中心市区云谷小区业主群里传开,立即引起了业主们的热议。裁定书上显示,身为被执行对象的云谷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得付72万余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是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昨日上午,记者从丰泽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已顺利执结,业委会付了70多万元执行款。而业委会之所以要付这笔钱,是因为输了与房产公司的官司。

案情 开发商起诉业委会 索要房产和租金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

位于泉州市区的云谷小区系1994年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并于1996年由房产公司负责开发经营。小区菜市楼一层的03号,以及二、三层为该小区剩余房产,至今尚未出售。该房产建成后一直闲置。

2013年,业委会开始对该房产进行运营,是年与陈某签订《云谷小区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业委会将农贸市场承包给陈某用于经营,期限为10年。其中,前三年租金为12万元,第四年开始递增。2014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租金支付至2018年9月底。

到了2015年,事情有了变化。经过与业委会的一系列官司,房产公司取得菜市场一层03号,以及二、三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过,业委会又在2017年,与某艺术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将菜市场二、三层出租给该艺术中心使用,租期为10年,每月租金1.7万元,该艺术中心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止。

2017年4月,房产公司向使用该房产的商行和艺术中心各发了一份通知,告知涉案房屋产权属于该公司,业委会无权收取租金,要求商行和艺术中心搬离。要求无果后,是年房产公司向丰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业委会、商行、艺术中心返还房产,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

焦点 是否为配套设施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期间,商行和艺术中心认为,他们与业委会的房产租赁,发生在房产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且房产自建设以来,一直都是由业委会使用收益,商行和艺术中心在了解情况后,与业委会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房产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及时向他们主张权利和通知相关情况,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房产公司取得涉案房产权属,他们愿意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如果房产公司与业委会纠纷未解决,他们将按约向业委会支付租金。

2017年8月18日,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产公司对涉案房产的权属,被法院驳回。庭审期间,业委会认为,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该房产已经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但该登记有错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云谷小区配套有幼儿园、综合楼、居委会、菜市场、配电室等,涉案的房产均属于云谷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业委会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配套设施的费用已经计入房屋的成本价之中,涉案房产的建设等费用已计入全体业主的购房款。此外,房产菜市楼原本是钢结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业委会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投入了大量资金才将菜市楼改造扩建成现状,全体业主进行了共同投资建设。

房产公司认为,该公司早在2015年10月14日就对三处房产办理了产权证,证明该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业委会主张确认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 业委会归还房产 返还租金72.1万元

丰泽法院认为,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业委会主张该房产在政府文件中属于配套工程,应属于业主共有财物。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政府文件中认定的菜市场属于配套工程,与公用设施概念不同,且房产公司已经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业委会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商行和艺术中心使用涉案房产来源于他们与业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业委会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利,因此房产公司请求返还房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对于业委会是否应返还该房产的租金,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业委会无权收取租金,应返还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际收取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令,业委会、商行、艺术中心应返还涉案房产,商行和艺术中心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业委会应返还房产公司租金72.1万元。

业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业委会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于是房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泽法院向业委会下发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在执行压力下,业委会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