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建立后,男女双方称为未婚夫妻身份,但这种身份并无法律效力。按照许多地方的传统习俗,在订立婚约时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双方一定的财物。这种按习俗给付的财物统称为“彩礼”。订立婚约,并不等于双方已经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基本都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并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彭段启在农村老家经营着一个小商店,收入不是很高,但在村子里来说还算是富裕家庭,可他三十岁还没有娶到媳妇。去年秋天经亲戚介绍认识了一位姑娘刘春芳,刘春芳中学毕业后就去了城里打工,是给人家做保姆。她要是遇到好东家,对她还是很是照顾,要是遇到不太善良的东家,她也是百般受委屈。二十多岁的她也想找个好男人安稳过日子,在同村的介绍下,和彭段启相识了。

两个人经过半年多的相处,刘春芳也决定再打半年工就回老家和彭段启结婚过日子。彭段启心想自己三十岁才找到老婆,可不能再失去刘春芳,于是他决定先和刘春芳订婚,这样以来,村里都知道他们俩的事儿,刘春芳也就相当于是他的媳妇,想反悔也不容易。刘春芳也同意先回老家订婚,再回城里把工作做完。两人在村里办了很隆重的订婚仪式,约定婚期在半年以后。订婚当天,彭段启送给刘春芳彩礼5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黄金首饰。

订婚仪式后刘春芳继续回城里打工,三个月后刘春芳又认识了在城里开饭店的南方小伙子。于是刘春芳要取消与彭段启的婚约,可彭段启送给自己的彩礼和黄金首饰该如何处理?是可以自己留下还是要还给彭家?

刘春芳应该将彩礼和黄金首饰返还给彭段启。就法律而言,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并长久共同生活为附加条件的。其实彩礼的给付在有些时候并非是心甘情愿的,只是一种风俗习惯的跟风,所以彩礼这种赠与更多地是体现在条件的成份上。

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者未能最终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依据上述规定,不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亦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彩礼。

注:本文中所提到的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