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

济南甲公司厂区内厂房原值1亿元,为了方便职工休闲,厂区内建造了露天的游泳池原值1000万元,刘会计均在会计账簿上计入了“固定资产-厂房房产”。

房产税=(1亿元+1000万元)*(1-30%)*1.2%=92.4万元

请问:

刘会计,你是否多缴纳房产税了?

提 醒

露天的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不应缴纳房产税。

因此:

济南甲公司仅仅对厂区内厂房原值1亿元计算房产税就可以。

应交房产税=1亿元*(1-30%)*1.2%=84万元

总结:

多缴纳了房产税=92.4万元-84万元

=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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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

财税地字[1987]3号(下文简称“3号文”)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参考二

财税〔2008〕123号(下文简称123号文)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参考三

财税地字〔1986〕8号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考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参考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