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网上曝出多段李小璐与PG one 亲密视频,引发“吃瓜”热潮。当事人PG one随后发表声明,承认两人曾爱过,并将视频泄漏源头指向抖音,“为什么去年在抖音拍的视频没有任何外传的前提下会被放出来还没有logo?”

同时有网传消息称,视频系抖音员工从后台下载的草稿箱里的视频。抖音自查后回应称:草稿视频不会上传审核后台,不存在员工从后台下载的可能。

未发布视频被曝光,当事明星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吃瓜群众围观,除了发声明回应,当事人还能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视频曝光者及转发、评论者,是否已侵权?广角镜连线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进行解读:

广角镜:法律上对个人隐私权,怎么规定的?

赵占领: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之前的一些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都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基本是从泄露隐私导致侵犯名誉权的角度进行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

对于“隐私”的具体范围,现有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学术界、司法实务界通常的理解或做法,隐私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共同特点是个人生活领域的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无关。

与个人隐私比较接近的一个概念是个人信息,但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等同,两者有交叉,个人信息的范围更大,其中有些个人信息不为他人知悉,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有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并非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范围内的个人隐私除了从隐私权角度进行保护,还可以依据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广角镜: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隐私权吗?

赵占领:法律没有“明星等公众人物不享有隐私权”的规定,包括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同样享有隐私权。不属于隐私范围的个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护。

广角镜:与普通公众对比,明星的隐私权是否受限?

赵占领:根据国内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的法律规定、判例来看,包括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相比,隐私权的范围更窄一些,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比如,官员因其公共利益关系,其社会交往、收入、个人道德等,在一定范围内要公开;明星的一般个人信息或隐私并不受特别保护。

因为,公众人物在享受成为公众人物得到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对部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进行让渡。这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个界限到底在哪?目前国内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则,甚至连普通人隐私权的具体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基本共识,明星等公众人物在纯私人场合的言行及其音视频一般属于受保护的隐私范围。比如,明星在卧室等非常私密场合里的一些行为,显然属于其隐私范围,依法应受到保护。

广角镜:此事件中,曝光视频者,是否侵犯两位“明星”当事人隐私权?

赵占领:李小璐和PG one所拍摄的视频,其中的具体行为发生在私下场合,内容带有一定私密性,且两人从未对外发布过,属两人的隐私范围。曝光者未经允许泄露出去,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

广角镜:两人亲密关系曝光引发群嘲,声誉受损,曝光者是否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赵占领:泄露隐私一般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并不必然侵犯其名誉权。泄露隐私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才有可能侵犯名誉权。

是否侵犯名誉权主要从两方面来判断:一种就是诽谤,捏造不实信息或歪曲事实,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第二种是侮辱,评论的内容即使基于事实,但若采取了一些侮辱性的表述,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也构成名誉侵权。

回到此事,如果曝光者在发布视频时并没有评论,比如没有说两人有奸情、或者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则仅就发布视频这行为而言,并不必然构成名誉侵权。

虽然PG one承认两人曾经相爱过,但视频本身并不能证明两人一定有男女关系。尽管视频中两人唱跳时,有些动作相对暧昧,但他们本身从事娱乐行业,相对于普通人,言行可能更开放。所以,仅发布视频而言并不必然构成名誉侵权。

广角镜:按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赵占领:根据侵权责任法,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停止侵权,比如需要删除侵权内容;

第二,按照被侵权人要求的方式,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道歉;

第三,赔偿损失,根据“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金额,不过在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中,这两者通常都很难举证,因此赔偿金额通常由法院酌定。

法院会根据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后果等一系列因素来酌定赔偿金额,当然酌定的弹性比较大,不过这类案件赔偿金额大部分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之间,少数情况下达到百万以上。

广角镜:多年前的“艳照门”,陈冠希曾以版权角度维权,此事件中视频系当事人所拍摄,当事人也能从侵犯版权的角度维权吗?

赵占领:从版权角度进行维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享有版权,这就要求所拍摄的视频属于作品,而判断该视频是否属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看它是否符合构成作品的一个核心要件——独创性。对于不同作品类型,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李小璐与PG one的视频,从两人动作、相互配合等内容及拍摄手法来看,都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视频应该属于“类电作品”,权利人应该享有版权,同时作为表演者,这两人可能还有表演者权。

对于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身权及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其中的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著作权人可自己发表,也可让别人去发表,但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能随意发表。曝光者通过某种方式获取,然后对外发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广角镜:当事人把泄露源头指向抖音,抖音回应传言不实,草稿不传后台。当事人不认可平台自查,可以怎么办?

赵占领:根据抖音的隐私政策,用户发布视频时,点击“发布”确认上传之前,抖音可能会将视频临时加载到服务器,而且这一功能默认开启,需要手动关闭。也就是说,抖音根据隐私政策,有可能将视频草稿上传到服务器。抖音否认将该视频上传到服务器,否认其员工外泄,因为这是平台自查,难以判断其真伪。

爆料者怎么获得了视频?有多种可能性。若是上传到抖音的服务器,然后员工私自获取并泄漏出去,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若是PG one 的抖音账号被盗,对方从草稿箱下载并外泄,也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手机中应该也有该视频,也可能是他人通过某种方式看到并获取,然后外泄。

究竟是哪种情况,这就需要受害者去报案,由公安机关去侦查,看看通过技术手段能不能查清视频是怎么被人获取、传播的,然后根据情况再选择维权的方法。

广角镜:“抖音”隐私政策中提及,发布视频时,点击“发布”确认上传前,可能会将音视频临时加载到服务器,这一功能默认开启,需手动关闭。从法律上看,这一条款是否有问题?

赵占领:按照法律,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遵循正当、合法、必要这三个原则,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的同意。

至于用户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网络运营者一般通过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的方式,在用户注册账号时主动点击或默认勾选“同意”选项,抖音的这一规定也是如此获得用户“同意”,尽管多数用户可能未真正注意到。

但就具体内容而言,这个条款有可能违反“必要”原则。所谓必要原则,通常指的是所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与网络运营者的业务本身、功能特点或法律要求有关。

对于用户上传到草稿箱的视频,用户还没准备发布,甚至不会发布,这种情况下平台有没有必要收集信息、上传到服务器?“临时加载”也是收集。我个人认为,此举可能没有必要性,可能也违背了用户的真实意愿。

广角镜:相关视频曝光后,引发全网转发扩散,转发扩散者是否也侵权?作为平台的微博是否也有责任?

赵占领:普通网友的行为类型比较多:一种是在别人发布的视频基础上评论,内容只要没有侮辱、诽谤,一般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另一种是别人发布后进行转发,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其过错及其程度。

一般而言,转载者或转发者的责任比首发者要轻一些,通常要考虑转发者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等,比如微博大V比普通网友影响更大,转发侵权信息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一般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在向微博等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应当及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如果不删除,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的规则。

广角镜:两位当事人可以向哪些主体维权?具体怎么做,提起民事诉讼?

赵占领:可考虑向这几类主体主张权利:

其一,对于视频首发者,可以以侵犯其隐私权或著作权为由起诉,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要根据发布的内容进行判断;

其二,对于发布诽谤、侮辱信息的普通用户,可以起诉其构成名誉侵权;

其三,对于微博,如果微博平台没有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则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四,对于抖音,主要看视频泄露的途径和方式,如果抖音收集了当事人草稿箱中的视频并保管不善导致外泄,则可以依法追究抖音的法律责任。

广角镜:如果最终找不到泄露视频的始作俑者,那么他们还有什么维权的方法

赵占领:对泄露视频的始作俑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找不到始作俑者,就只能向前面提到的其他主体维权。

广角镜:胜诉获赔概率大吗?以此案为例,明星维权难点在哪?能否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赵占领:主要看通过什么方式、从哪个角度进行维权,如果针对相关侵权主体,以隐私权、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胜诉概率比较大。

至于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就要结合具体的行为主体、发布的信息内容等判断。如果他人发布的信息不实,构成诽谤,一般比较容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如果只是就视频发表一些评论,到底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还是达到侮辱的程度,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无论隐私侵权还是名誉侵权,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得的利益一般比较难证明,由法院酌定的金额通常可能不会很高。

广角镜: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本就被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那么明星的个人隐私和正常媒体报道的边界在哪里?

赵占领:明星在私人场合的言行属于隐私范畴,一般不能随便拍摄照片或录制音视频,如果是公开场合则不受此限。

报道明星的新闻时,要避免捏造或歪曲事实以至于构成诽谤,尤其是有些信息属于传言,不能把它当事实来报道,否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传言应调查、求证,若不能确认真实性,一般不宜报道,或者报道时呈现明星方的回应,文章本身不能轻易下确定性结论。

广角镜:李小璐去年打赢了一场名誉侵权官司获赔10万,不过印象中,发声明维权的明星不少,真正付诸法律的并不太多,可能是什么原因?

赵占领:一般情况下,明星在遭受一些负面舆论时,首选的是发声明,总体来讲这也是最常规的应对方式。至于是否诉诸法律,明星方会综合考量,比如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维权成本的高低、维权是否会带来更加复杂的社会影响。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各种娱乐新闻热点的时效性往往比较短,而从起诉到判决耗时较长,一旦时过境迁,明星可能不希望公众再次关注,以免遭受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