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先生诉李女士、王先生夫妻二人借款一案,张先生诉讼保全了李女士名下婚前购买且在婚前已登记为李女士名下的房屋一套,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张先生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李女士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

作者:郝绍彬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郭依楼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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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对李女士的异议请求审查主体,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执行部门审查处理。因该案已经本院判决生效,审理程序已结束,是否解封应进入执行程序后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案被保全人李女士在诉讼保全裁定作出并送达后直到判决作出时仍然是当事人,因保全时未提出异议,直至判决生效后才提出异议,其申请期限已过期,且李女士名下房屋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一条法院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不可分物的共同财产可以整体查封。 当然若债权人申请解除查封,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张先生尚未进入申请执行,对李女士的异议应由审判庭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诉讼保全的裁定不服复议的,应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关或者审判机构审查,实施保全行为的异议,由执行局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 本案中李女士对裁定不服,本案作出裁定的部门为审判庭,因此该案仍由审判庭审查,审查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后,由执行局负责实施。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保全人有权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被保全人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全行为实施后,都有权向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保全法院及执行法院应当对此异议权利作出回应,以维护被保全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该异议权既可以在审判阶段适用,也可以在执行阶段适用,但因并未进入执行实施,故都只能向作出保全的审判法庭提出异议,并由审判法庭依法审查作出。 被执行人提出保全行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属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情形,以有效防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所导致的国家赔偿风险。 在没有作出撤销保全的裁定之前,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效力不变。

2.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解除保全必须由法定的主体——保全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作出,解出保全的条件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这是解除保全的原则性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细化的四类解除保全,则是总结了司法经验更直接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中第一类保全错误应由审判部门作出,执行部门无权作出; 第二类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属当事人权利处分,法院自然应当尊重; 第三类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并无享有实体权利,这是解除保全的应有之义; 第四类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即与上述三类解除保全性质相类似的情形,如申请的的仲裁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被保全人要求解除保全即可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此处有四点需要注意: 一是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后,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是该解除行为并不要求案外人提供担保,举重以明轻,如果案外人提供担保更要解除查封; 三是该解除不以债务人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解除; 四是适用阶段为生效判决作出后直到执行全过程。

3.对案外人的保全异议处理应分阶段而定。《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故案外人的保全异议如果系执行立案前提出,应由审判庭审查处理,一旦进入执行立案了,应由执行局负责审查,具体由专门成立的裁决庭审查还是由承办法官自行审查,可以根据各地法院的权力配置情况而定,最好应由专门的裁决庭审查比较合适。

4.保全错误未及时解除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动产以登记为最强权利外观,本案判决未认定李女士为债务人,涉案房屋为李女士婚前购买且登记在李女士个人名下,一般应为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若对李女士的异议申请不作回应,张先生亦迟迟不申请立案执行的话,则李女士的利益会陷入无法得到救济的困境。 如果因债权人申请错误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失,案外人有权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因法院依职权查封错误进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置,应适用国家赔偿或者执行回转程序。 本案中,法院依张先生申请诉讼查封了涉案房屋,如果法院在本案满足解除查封条件时未主动解除查封,此时若李女士提出解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亦不解除查封,则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应与张先生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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