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
关于发起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批量扣款业务(第二次)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拟于近日发起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批量扣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要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2020年度缴费金额按照《关于开展成都市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18 号)执行。
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城乡居民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
崇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第二批次扣费时间为11月11日,请已签订社保费扣款协议的城乡居民核对扣费协议和缴费档次信息,并在签约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扣费成功。如不参加本次批扣或协议、档次信息错误,请于11月10日前在社区、村组或通过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作废费批扣协议(选择我要办事-社保缴费-电子税务局模块),通过其他方式直接缴纳费款。办理地址: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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