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平安诚信卡”,7个月后他骑三轮摩托车意外身亡。保险公司称死者无证驾驶属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拒绝赔偿,被死者亲属告上法院。因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曾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作出过提示和说明的证据,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

驾驶三轮 车翻人亡

驾驶三轮 车翻人亡

50多岁的范某,是西充县某镇人。2018年6月8日, 他遇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支公司) 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平安诚信卡”, 他听说投保这种保险产品好处挺多,便投保了“平安诚信卡”意外伤害保险。他将“平安诚信卡”拿回家交给了妻子保管。其妻见那张卡上写明:意外死亡或残疾可获得保障金额12万元, 意外医疗保障金额为2万元,意外住院补贴保障金额为每天50元。投保人职业分为1-6类,根据职业类别,一至三类职业按保险金额100%给付, 四类职业按50%给付, 五类职业按30%给付,六类职业按10%给付。

2019年1月4日上午, 范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客户装载钢管、模板等,从西充县槐树镇谢家店村往义和方向行驶,当天上午10时50分行至槐树镇谢家店村7组境内一上坡急弯处, 三轮摩托不慎侧翻到路外3.3米高坎下的地里, 范某身受重伤,被送到西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内伤和骨折。2019年1月18日, 因伤情恶化转至南充市中心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9年2月14日, 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范某共计住院41天,其妻子和儿子支付医疗费用247084.79元。

保险拒赔 对簿公堂

保险拒赔 对簿公堂

事后, 死者范某的亲属找到平安财保支公司,要求给予保险理赔,可保险公司认为, 范某只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只能驾驶二轮摩托车,而不能驾驶三轮摩托车,他系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保险免赔的情形,因此拒绝赔偿。

2019年8月2日, 死者范某的儿子和妻子向西充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决被告平安财保支公司支付他们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意外住院补贴2050元(每天50元一共41天),合计142050元。对于二原告的索赔,被告平安财保支公司辩解称, 范某在我公司上投保意外险是事实, 这种保险需要在网络上激活,在激活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强制要求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 范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死亡, 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事故发生时死者驾驶三轮摩托车,职业应为五类职业,二原告可通过正常理赔程序申请赔偿。

法院判决 必须赔付

法院判决 必须赔付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平安财保支公司除向范某提供“平安诚信卡”一张外,并没有向他提供保险条款。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保险条款,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投保人范某自己通过网络激活获取了保险条款。 法院由此认为,范某生前投保“平安诚信卡”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范某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在诉讼中主张范某在事故发生时无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 职业类别应当为五类,其主张所依据的均系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原告主张范某的职业分类为二类职业,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支公司应依法向二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 意外住院津贴2050元(50元/天× 41天),合计142050元。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平安财保支公司向二原告赔付上述款项。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未作明确提示 免责条款无效

未作明确提示 免责条款无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提示和说明,故判决其败诉。(记者 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