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先后在两家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在办卡后六年的时间里,两张信用卡欠款合计超过80万元,最终王某因恶意透支触犯刑法,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调查与处理
案件经过:
2011年至2012年,王某先后在农业银行和龙江银行各办理一张信用卡。 截止2017年3月7日,王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本息共欠款18.9万元;截止2016年6月12日,王某的龙江银行信用卡本息共欠款67.5万元。两家银行分别对王某进行了23次催缴后,王某仍拒不归还,并 采用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银行催缴。
处理结果:
该案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完毕,因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积极偿还欠款,依法从轻处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古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规定: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指导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且日趋普及。
信用卡消费只需刷一下卡就完成,完全没有花钱的感觉,会使大家的自控能力不断减弱,有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会办理多张信用卡,然后在想办法套现,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欠款越来越多,本身的经济能力无法偿还。
很多人认为,信用卡逾期不还的结果就是征信记录受损,重则被拉入黑名单,或者银行到法院起诉还款。再加上社会上对该类犯罪的宣传普及较少,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告知,致使很少有人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本案的当事人在被公安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的时候,同样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始终认为自己的欠款行为属于民事案件,办案人员通过耐心细致讲解,并向行为人出示了相关司法解释后,行为人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十分后悔,保证一定要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尽快还清欠款,争取从轻处罚,并且表示日后还要在多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避免更多的人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新闻来源:鹤岗市司法局
编辑: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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