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当当网的创始人。

李国庆上热搜貌似总与负面新闻有关。比如李国庆对刘强东涉嫌强奸一事的评论,就激起大片网友的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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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这次又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是因为在《进击的梦想家》节目录制中,谈到被妻子俞渝“逼宫”时情绪激动,怒摔水杯,吓得记者花容失色。被结发妻子赶出家门的可怜老男人的不解、挫败、委屈和愤怒的情绪都被李国庆表现的淋漓尽致。

然而一向默不作声的俞渝这次终于按捺不住,在朋友圈发表长文爆出李国庆的大料,字字珠玑,句句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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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当然也不甘示弱,表示已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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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没有硝烟的“战争”。

李国庆在采访中说:“当年在美国上市的时候,管理层的占股是32%,其中我27.5%,俞渝5%。后来,当当私有化的时候,我同意和俞渝的占股比例变成了五比五。后来俞渝建议双方各自拿一半股权给儿子,并代持了儿子手上的所有股权。”

现在俞渝持股64.20%,李国庆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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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已丧失对当当网的控制权,只求离婚时能够多分些股权。

接下来就解除婚姻关系时,以下几种情形股权如何分割问题,讨论一下。

Part 1

一.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持股方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婚前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判断该收益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还是“投资收益”、抑或“孳息、自然增值”。

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种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1、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肖峰法官认为:股权不同于房产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对于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个人认为还需要细分:如果出资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那么是一种付出行为,作为回报,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归属存在争议。个人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个行为没有让配偶有额外的付出,就好像钱存在银行里面。

也就是说,持股方亲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是存在“人力投入”的典型表现。此时,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将不仅是夫妻一方个人资金投入的收益,也是对其劳动付出的回报,一般将其认定为“生产、经营收益”,配偶有权主张分割。

2、夫妻一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市公司为例,通常大部分股东只能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不大可能对公司进行具体的管理,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持股方对所持股没有付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婚前取得的股票婚后收益的认定”的倾向性意见是:“若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股票、基金等用的是个人财产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交易性行为,那么据此所获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直至离婚时都没有交易操作,那么此时的账面收益应属于自然增值。”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买进股票后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即“炒股”,如买进卖出、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等,由此获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Part 2

二、夫妻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如何分割?

婚后取得的股权,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公司股权时的分割

这种是最常见的类型,因为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其所享有的股权也应该是夫妻共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规定是在尊重其他股东的前提下,依据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的,主要保障的是其他股东的权益而非未登记股权一方的权益。

2、夫妻双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

夫妻双方都为公司的股东,甚至夫妻双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此时,并不因为双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同而否定股权的夫妻共有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书,认为:股权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有关股权归属的约定。法院认为,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作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法院支持这种观点的话,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平均分割,但是夫妻各自名下股权反而按登记比例分割,会导致裁判上的矛盾与不公。

除法院的裁判观点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照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所以,此时虽然工商登记部门显示登记的股权比例不一致,但因为双方对于财产未事先分割确认,故两人持有的股权均是共有的。在离婚诉讼中,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对于股权持有比例和价格均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采用股权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股权获得方给予对方确定的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