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首都新德里近日遭遇严重空气污染,11月3日,天空雾霾依旧未散。印度空气质量预测及研究系统的数据显示,新德里1日的整体空气质量指数已达到484,为今年以来新德里空气质量最差的一天。根据指数标准,一旦指数超过400,那么当日的空气不仅会对呼吸系统患有疾病的人群产生健康风险,而且连健康人群也会受到影响。

一、多重因素助推下的印度环境法制

(一)国内的环境运动。印度独立以后,当权者急于摆脱贫困的现状,片面追求单纯的经济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印度逐渐步入工业化进程,环境问题也日益突显。

在环境污染和破坏中首当其中的弱势群体率先察觉了环境问题给他们带来的危害,这些农民,牧民,渔民等底层人民自发地组织起来,为保护自己的基本生存环境而发起了一系列的环境运动,如反坝运动、反对保护区运动等,最为著名的当属1973年高帕什渥发起的抱树运动。

这一系列的环境运动,使印度政府真正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审视当前的各种政策,从而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为印度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统治者的环境政策和意识。面对经济发展中环境问题的日益突显,政府及当权者也并不是无动于衷,而是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在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印度独立后首任总理加瓦哈拉尔·尼赫鲁的女儿,曾担任两届印度总理(1966—1977、1980—1984)的英迪拉·甘地。

在她的首届任期制定的“四五”计划(1971—1975)中,第一次提出把环境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计划,此举奠定了环境问题在印度政府政策表述层面的的重要地位,也让环保与可持续发展成为政治上的“正确目标”,在道德上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制高点。在此政策的指导之下,印度今后各时期的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国内的环境问题,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得以陆续出台实施。

除此以外,正如上文所述,当面对印度国内的愈演愈烈的环境运动时,政府并没有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甚至采取镇压的手段对待环境运动。相反,印度政府针对环境运动中所反映的公众诉求与愿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虑,并且在反思自己的相关政策后,不仅取消了对生态环境有损害的相关决策,而且为长远的环境保护着想,还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如在抱树运动的影响下政府做出了“禁止在海拔一千米以上的地区砍伐森林”的决定,来避免生态环境在今后遭到人为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的影响。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此时在处理国内环境问题时仍旧沿用英国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相关环境法规,进而面临着严峻的现代环境立法缺失问题。在此种窘迫情形下,恰逢发达国家立法浪潮的兴起,于是印度也就理所当然地搭上了这趟“顺风车”,利用他山之石,开始着手建设本国的环境法制。除此以外,联合国于1972年6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可以看作是印度环境法建设的一个重要契机。

二、印度的环境立法工作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对印度的环境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印度政府为了贯彻会议的决定而采取了多种措施:在宪法中加入环境保护内容,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法律,创建专司贯彻法律的委员会等。此外,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许多最高法院的案例都与斯德哥尔摩会议的相关决定有关。

1976年通过的印度第四十二次宪法修正案中,把环境保护原则纳入到了宪法之中,并且规定了环境保护是联邦政府的基本政策和职责。

而在此期间印度通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有: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这是印度议会通过的第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为中央污染防治委员会(CPCB)和邦污染防治委员会(SPCB)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此外,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此部法律还分别详细规定了中央污染防治委员会和邦污染防治委员的权限和职责。然而,此部法律对较多领域还未完全规制,导致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比如地下水污染问题规定的缺失,政府部门过多的自主权,受害者难以通过诉讼来保障权利以及各邦委员会对权力的越权行使等。

1980年《森林保护法》,此项法律在于应对森林覆盖率的下降导致的生态失衡和环境退化问题,它还规定了除非经过中央政府的同意,森林不得用于任何无关森林植被保护的用途。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和《水污染防治法》一样分别规定了中央和邦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为了执行印度参加的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涉及保护与改善环境以及保护人类、其他生物、植物和财产免受危害的决议,印度国内一直酝酿出台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

而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惨案更是加速了印度历史上第一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台,最终在1986年印度政府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此部法律对“环境”和“危险物质”(haz- ardous substance)做了明确的定义,并且规定了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印度《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文件,依据此部法律,印度随后出台了内容更为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如1986年《印度环境保护条例》,1989年《有害物质处理条例》,1996年《化学事故条例》,1998年《生物医用废物管理条例》等。但是,此部环境基本法仍然存在较多缺陷,如对环境污染进行界定时并未把热能污染、噪音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由于过度砍伐森林和无限制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纳入其规制的范围。此外,此部环保法对中央政府过于广泛的权利设置也为今后印度环境法制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

除了1986年《环境保护法》,印度还在1991年颁布了《公众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此部法律文件是为了确保把公众在环境侵害事件发生时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且对相关环境保险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1992年此法律文件的修正案中,反馈了保险公司反对给予无限制责任保险的所有者保险政策的问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数目同时对拥有者的责任应当继续依据法律规定而不进行限制。

此外,修正案还设立了资金来源于危险物质处理者的环境救济金。此外,印度还通过颁布实施相关环境基准来减轻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如1989年印度颁布的《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则》、《医疗废弃物管理规则》,2000年颁布的《城市废弃物管理规则》。2005年6月,为了对有害物质的存放和处理,印度还借鉴欧洲经验制定了《有害废弃物燃烧炉指南》。

三、印度环境法原则

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金瑞林和汪劲教授认为,如果说环境法是表现对处环境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的话,那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发点,而这些原则又是对环境保护的理念结合法的理念所形成的综合体的出发点。

在谈及印度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时,虽然印度环境法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各国面临着共同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为应对环境问题而纷纷进入了一个环境立法“高潮”的背景下发展形成的,并且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一致性各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趋于向共同的方向关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受各国具体国情以及法制背景的影响,印度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与国际一般环境法基本原则存在共通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表现其自身特色的原则。印度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了控制污染原则、保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责任原则、中央政府与各邦协作原则。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邱惟惟:印度环境法制发展研究,云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