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制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上调。

无电梯商品住宅50元/平方米

有电梯商品住宅70元/平方米

维修资金管理的关键是交存和使用,《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目前,清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执行的标准是,无电梯的普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电梯的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地下车库的车位(含设电梯和未设电梯),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地下车库的车位除外),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办法》明确,在本管理办法颁发前已解除了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的楼宇,建设单位应当在本管理办法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未售出房屋和地下车库的车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种情况可采用应急程序紧急抢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及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对房屋外墙面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区域管理的要求。使用前,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针对一些突发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办法》也明确界定了范围,规定可以采用应急程序,由业主委员会请专业部门认定后立即组织维修,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且业主无法组织实施紧急抢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紧急情况具体包括七种: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导致无法正常排水的及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物业呈现出功能多样化、配套设施设备复杂化、维修和更新专业化发展趋势,这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清远市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肖先生认为,《办法》出台有助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财政局在2010年12月10日颁发的《清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