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告

经研究,我市新华、运河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辖区内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窗口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本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再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二、受理时间

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市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或年满70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系申请人子女,且与申请人户口未在一起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提供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6)家庭原住房被拆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源安置卡。

(7)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8)申请人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9)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未婚职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在市区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申请日满2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至申请日,已在市区工作满5年的。

(2)申请人父母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

(3)申请人或其父母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申请人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的原住房,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用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的《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7)用工单位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8)单位职工申请公租房汇总表。

(9)用工单位诚信承诺书。

(10)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及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计划卡或编制卡。

(12)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数表。

(13)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户籍人员。

(2)持有市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在市区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申请日满2年。

(5)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住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本人或配偶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农业户口。

(2)配偶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应以配偶作申请人,按城市家庭户提出申请。

(3)至申请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5)申请人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的原住房,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用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的《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提供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5)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7)用工单位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8)单位职工申请公租房汇总表。

(9)用工单位诚信承诺书。

(10)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及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计划卡或编制卡。

(12)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数表。

(13)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申请人要对自己的个人承诺负责。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应对自己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将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运河区住建局 0317—5299620、5299625

新华区住建局 0317—7580950、7580954

沧州市住建局 0317—8698319、8210302

2019年11月8日

审核:穆国清

来源: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