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农用车的最高限速是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按照规定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但是,四轮农用车从高速公路收费口进入高速公路,就可以当作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方签订了服务合同,达成了邀约和承诺。

但是因为,这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那么过错如何承担?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无过错,因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人员仅仅通过目测难以对四轮农用车的车速进行判断,应当认定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对上述农用三轮车在高速公路上造成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

参考的案例是在最高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

希望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人生一场单程旅行,需要格外珍惜,不要拿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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