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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1年,女婿与女儿结为夫妻。岳父心疼女儿,为改善女儿生活,2002年,把自己与老伴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了女儿居住。之前,岳父一直将该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因地段较好,2011年该房产被拆迁。对于拆迁后房屋的归属,老两口当时并未提出任何意见,女婿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领了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后因家庭生活变故,2019年,老两口想将该套房产收回。提出这个想法后,女儿表示尊重父母意见,不反对。但女婿却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个提议,“虽然房产证写的是岳父母的名字,但这些年来一直是我和媳妇在使用,再说房子早就拆迁了,是我和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岳父母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去了。”再三争执无果后,老两口无奈将女儿女婿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该房产以及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子的房产证上是老两口的名字,虽然房子已经拆迁,“但拆迁后所对应的安置房等相应利益,应为房子的物上代位物,不因价值形态的转化而产生权属的变更”,所以,老两口有权要回房子以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而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房屋拆迁后租房的费用,因房屋一直由女儿女婿管理使用,所以张某夫妇可以保留这部分费用。综合考量后,法庭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将拆迁补偿费返还原告”。女婿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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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凡是能上闹法庭的家事,只有一个表现:亲情,在金钱和财物面前,站位绝对靠后。所以,亲情之间也需要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则。建议大家,感性付出,理性经营。本案中,赠与的房屋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其赠与的财产没有发生权利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老两口作为赠与人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山东高院、德州中院、德州市禹城法院)